辩护与代理制度
[教学内容] 辩护的概念、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内容、刑事代理制度
[教学重点]我国辩护制度的内容
[教学难点]辩护人的责任
美国当代著名律师,哈佛大学法学院终身教授(曾经成功地办理了辛普森案件)德肖微茨在接受中国记者采访时说,一名刑诉律师是律师的英雄,没有一个头衔比辩护律师更崇高可敬了
一个国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试金石之一是它对那些为有罪之人,为世不耻之徒辩护的人的态度,在部分专制国家里,独立自主的辩护律师队伍是不存在的。
--------艾伦。德肖薇茨
律师为坏人辩护——不得人心
律师与司法机关作对——碍手碍脚
律师辩护无效果——当事人不满
律师给法官送礼——腐蚀司法人员
律师不负责任——就知道骗钱
——部分人对律师的评价
一、辩护的概念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一方的指控而进行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反驳和辩解,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第一节辩护制度概述
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
根据:事实和法律
对象:控诉活动
目的: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途径:通过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
行为性质:一种诉讼活动
二、历史发展
1、产生于古罗马共和国时期
2、欧洲的中世纪受到压制
2、近代辩护制度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产物
3、我国的辩护制度是从西方引进和移植的
思考:为什么辩护制度没有最早产生于我国?
三、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辩护人的概念和范围
辩护人: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受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
辩护人的范围(可以担任辩护人的人)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护人、亲友
辩护人
不能担任辩护人的:
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2、被宣告缓刑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5、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6、律师担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组***员期间,不得执业
7、公检法、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8、本院(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
9、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法院、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辩护人
其中,4、5、7、8规定的人员,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
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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