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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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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
卖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应当遵循合法、公开、 公平、 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拍卖人,是指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参加招标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中标人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标人。
本办法所称竞买人是指有资格参加竞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竞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竞买人。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审定招标、拍卖文件,审定招标标底和拍卖底价,审定竞标人和竞买人资格,确定招标、拍
卖主持人,确认评标结果等。
第七条 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
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产业政策、 城市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制定招
标、拍卖方案。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方案的内容包括: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使
用年限、权属、现状、城市规划要求及其他土地使用条件。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前,必须经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对出让地块进
行价格评估,评估结果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标底或底价,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
门根据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在土地评估的基础上, 集体审核、 集体决策,报国有土地使用权
招标、拍卖委员会批准。
第十条 竞投人、竞买人有权了解和索取招标或拍卖地块的有关资料,依法参与竞投、
竞买。竞投人、竞买人在竞投、竞买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或串通压价。
第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 拍卖的标底或底价在招标、 拍卖活动结束之前必须
保密,招标、拍卖委员会的成员和参加招标、拍卖工作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标底或底价。
第十二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在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以下简称《出让
合同》后 10 个工作日内或在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缴清土地出让价款。
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三条 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有效途径发布招标公告而进行的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人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出招标邀请书而进行的招标。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除获取较高出让金外,还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的;
(二)土地作途受严格限制,仅少数单位或个人很难有受让意向的。
第十五条 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十六条 以价格作为评标标准,全部标书均低于底价的,招标人应当宣布投标无效;
采取综合评标的,对优秀的规划设计方案,经招标、拍卖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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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buhuixin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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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