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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体绵阳市国有企业担保的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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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担保行为,切实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行为是指企业以担保人名义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以下简称“担保申请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经济行为。
第四条担保业务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二)审慎原则;
(三)依法担保、规范运作的原则;
(四)逐级担保的原则。
第二章担保权限和范围
第五条出资企业可以对符合条件的境内所属企业按规定提供担保。未经市国资委批准,出资企业不得对其它非所属企业提供担保。
第六条未经市国资委同意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出资企业不得对境外所属企业提供担保。经批准对境外所属企业提供担保的,其担保额不得超过批准的担保限额。
第七条出资企业不得对经营状况非正常的权属和委托管理企业提供担保。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和职能部门不得提供担保。
经营状况非正常企业是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
(一)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的;
(二)  存在拖欠银行贷款本息不良记录的;
(三)  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的;
(四)  涉及破产诉讼的;
(五)  企业审计后净资产小于实收资本的;
(六)  市国资委认定的其它情况。
第八条出资企业的累计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对同一个担保申请人提供的累计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30%;对单个担保申请人提供的单项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
出资企业对其所属企业提供担保的,一般采取股权质押方式,其担保总额以该出资企业对其所属和委托管理企业的出资额为限。
第九条出资企业提供担保要遵循逐级担保的原则,不得越级担保;出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公司进行融资时,子公司可以提供担保,子公司之间相互担保的,须经母公司批准。
第十条出资企业在上述规定权限内的担保,由企业依《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报母公司批准并按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出资企业的担保报批范围包括:
(一)利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实行国际招标的重大工程项目;
(三)国家及省、市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
(四)发行债券;
(五)本办法规定权限以外的担保。
 上述担保行为须逐级上报市国资委批准或报经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担保人和担保申请人条件
第十二条担保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良好的资信及代为偿债能力;
(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担保权限。
第十三条担保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它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
(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备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
(三)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
(四)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
(五)无重大经济纠纷;
(六)最近会计年度审计后资产负债率小于70%;
(七)市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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