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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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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及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和法定义务之外的以下行为之一:
(一)在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受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时,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二)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三)其他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
第四条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二)社会保障与精神奖励、物质奖励相结合;
(三)公开、公平、公正与及时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弘扬正气,扶正祛邪。
第六条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办理。
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当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护工作。
宣传部门应当大力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
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教育、司法、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服务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申报和认定
第七条见义勇为由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认定。
县(市)区公安机关可委托同级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见义勇为申报和组织认定工作的具体事宜。
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当将认定见义勇为的程序和期限,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见义勇为的申报,由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近亲属、相关单位和个人,向行为地县(市)区公安机关举荐或者申请。县(市)区公安机关接到举荐或申请后,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并可邀请社会公众参加认定工作。
认定工作应当自受理举荐或者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经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见义勇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予以认定。对因抢救需要、情况紧急且事实清楚的,经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当场作出调查结论并认定。
认定为见义勇为的,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当发给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并通知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不予认定见义勇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下列材料可以作为认定见义勇为行为的主要依据:
(一)公安、司法等机关提供的证明;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提供的证明;
(三)受益人提供的证明;
(四)外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见义勇为工作部门提供的证明;
(五)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证明。
第三章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表现和贡献,应当给予下列单项或者多项奖励:
(一)嘉奖;
(二)记功;
(三)授予荣誉称号;
(四)其他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上述奖励的同时,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
第十一条对见义勇为行为事迹突出的,经县(市)区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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