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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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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
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工作, 维
护被征地人员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保障城乡建设的顺利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和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 (含襄城区、 樊城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范围内, 进行征收
集体所有土地上建筑物、 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 (以下简称建筑物) 补偿工作的,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收方是指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建筑物的区人民政府 (开发区管委
会)和有关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征收方是指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建筑物的合法所有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包括建筑物、构筑物、房屋附属物、
其他土地附着物等。
本办法所称建筑物, 主要是指人们进行生产、 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 如:住宅、
厂房等。
本办法所称构筑物,主要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场所。如:道路、
桥梁、水塔等。
本办法所称房屋附属物, 主要是指附属于房屋, 由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为
提高房屋使用效能而改造或追加的, 不能异地使用或异地使用将影响其功能的财物及相关设
施。如围墙、烟囱、化粪池、门斗、水井等。
本办法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 是指土地上生长的植物和附属设施。 如花草树木、 铺设的
电缆等。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建筑物补偿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 (开发区管委会) 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建筑物补偿管理
的实施工作。
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 互相配合, 保障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建
筑物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工作的监督。
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 发展改革、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有关
部门,加强对征收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各地要因地制宜, 多渠道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 建立失地农民养老
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从根本上保障农民的长远生计。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八条 征地公告发布后, 征收方应当拟订被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补偿安置实
施方案。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地范围内建筑物摸底情况;
(二)拆除期限;
(三)拆除方式;
(四)安置方式及期限;
(五)实物还建的相关资料;
(六)补偿安置资金证明以及使用计划;
(七)其他与建筑物补偿安置有关的内容。
第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物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予以公告,
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十条 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告规定的拆除期限内,双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
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形式、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拆
除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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