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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房及城乡建设厅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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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进政府信息
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更好地实施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提高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执政水平,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体制的重要内容;是推进依法行政和效能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行驶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和表达权的重要途径。厅机关各处室和各事业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按照《条例》和本工作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做好做实各项工作,确保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及时地开展。
二、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成立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厅相关领导担任,成员由厅相关处室(单位)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以下简称厅公开办),负责组织协调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公开有异议的
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组织编制厅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工作年度报告等
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制度
(一)主动公开工作制度
1、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
(2)新闻发布会、通气会;
(3)省内相关新闻媒体。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厅机关各单位在政府信息印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拟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签批单》(附件一),经厅领导核签后,附上正式文本和定稿后的电子版送厅信息中心,厅信息中心登记后将《拟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签批单》备案,审核文稿后将政府信息上传至厅门户网站。
4、以政府规章形式发布的政府信息,由厅法规处在规章印制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规章文本送厅信息中心,厅信息中心登记后上传至厅门户网站。
(二)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按照要求填写并提交《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附件4),该表可以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定场所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下载。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厅公开办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厅公开办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要件不完备、内容不具体或没有按要求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的,待申请人补齐后再予受理。
2、厅公开办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要延长答复期限,应当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或者根据需要应当征求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意见的,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3、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厅公开办对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登记;
(2)厅公开办根据信息内容和厅机关各处室分工确定主办处室,在3个工作日内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送单》(附件二)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审查表》(附件三)送主办处室。
(3)主办处室一般要在7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出处理意见,经处室主要负责同志核签后送厅公开办;
(4)厅公开办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主办单位处理意见答复申请人。
4、厅机关各处室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提出是否公开意见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已经公开的,应说明公开的方式和途径;
(2)可以依申请公开的,按规定程序予以公开;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5)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6)涉及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意见的,主办处室应当书面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
5、厅公开办在厅机关各处室答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下列情况对申请人分别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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