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新破产法有关清偿顺序规定的缺憾及对策(李金泽刘熙睿).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3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3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新破产法有关清偿顺序规定的缺憾及对策
李金泽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法律事务部 , 刘熙睿 湖南大学法学院
上传时间 :2007-3-2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以下称《企业破产法》 ) 的出台对我国现有破产法制作
了重大的变革 , 尤其是其中有关清偿顺序的规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新的规则不仅改变
了 1986 年 12 月 2 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试行 ) 》( 以
下简称《破产法 ( 试行 ) 》 )所确立的规则 ,而且冲击着《担保法》确立的优先权原则。
《企业破产法》有关清偿顺序规定的缺憾
《企业破产法》 涉及清偿顺序的规定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其一 ,破产财产的界定。 《企
业破产法》第三十条和第一百零七条没有把担保物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 ,而是将“债务人财
产”与“破产财产”等同起来。这意味着在宣告破产后 ,即使已经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也须纳
入到破产程序中 , 按照破产财产来管理 ,并且在破产清偿方面 ,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 ,已作担保
物的财产不能有特别的例外 ,而应与其他财产统一分配清偿。其二 ,有担保权的对特定财产享
有优先受偿权规则。在保护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问题上 , 《企业破产法》在第一百零九、
一百一十条做了专门的规定。该规定主要有两层内容 :一是对于债权人对特定财产有担保权
时, 赋予其对该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是如果优先受偿权未能在特定财产上得到完全受偿的 ,
仍可作为普通债权受偿 ,放弃优先受偿权的 , 其债权则作为普通债权。 其三 , 具体的破产财产清
偿顺序规则。 《企业破产法》有关破产清偿顺序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一百一十三条 ,该条确立
的三种基本顺位 , 与旧破产法没有根本性区别 ;只是在一些债权范围和含义方面有所拓展或限
定。其四 ,规定了《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后有关职工债权的清偿规则—职工债权优于担保债
权受偿。为解决试行前后有关职工债权的清偿问题 ,破产法专门设置了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 ,
明确规定 :“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所欠的
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
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 ,以本法第一
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
正由于《企业破产法》在清偿顺序的规定方面有诸多创新和突破 ,尤其是在有担保物担
保之债权与职工债权关系问题上的变化 ,而具体规定又有较强的原则性 ,使得有关规定存在诸
多缺憾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
有担保物作担保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分配清偿时 ,其受偿是否优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不够明确。尽管《企业破产法》对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优先受偿性给予了高度的肯定 ,
但是并没有就担保物的受偿上是否优于该担保物担保之债权。实际上 ,《企业破产法》有关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问题上 ,含糊地针对破产财产而言 ,没有排除已经设定担保之物。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
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 , 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

新破产法有关清偿顺序规定的缺憾及对策(李金泽刘熙睿)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3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ainibubian1313
  • 文件大小22 KB
  • 时间2018-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