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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利事项实施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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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利事项实施清单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1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金秀瑶族自治县水利局
6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金秀瑶族自治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及相关业务站(室、办)
8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2-6217884
监督电话
0772-6213008
9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70号公布,2014年主席令第30号第二次修改)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70号公布,2014年主席令第30号第二次修改)第八条第二款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10
实施对象
金秀县辖区内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1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设区的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12
权限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70号公布,2014年主席令第30号第二次修改)第九条规定: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13
行使内容
金秀县水利局在金秀县辖区内行使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行政处罚权。
14
法定办结
时限
60日。重大、复杂的案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15
处罚流程
详见附件。
16
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17
运行系统

18
责任事项
:检查发现或举报在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出现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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