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行政复议的一般原则
内容
一、合法原则
二、公正原则
三、公开原则
四、及时原则
五、保证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原则
一、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的含义
行政复议合法原则,是指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必须严格地按照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职责权限,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方面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属于依法负有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另一方面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某一具体的行政复议案件依法享有受理与审理权。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主要有合法生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制定与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不能简化、放弃法定的步骤。步骤是程序的构成要件之一,复议活动不能省略或跳过某些必经的步骤,如决定不予受理复议案件时,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作出复议决定后,应将复议决定书送达给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这些都是复议中的必经步骤,不可缺少。
(2)不能颠倒法定的顺序。行政复议程序的各个阶段具有一定的顺序性,行政复议活动必须按顺序进行,不能颠倒顺序。
(3)不能违背法定的时限。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行政复以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决定等这些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时限,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守,不能擅自改动或延长。
二、公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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