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兰县农村公路及沿线村庄环境卫生综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改善农村生产和农民生活环境,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建立健全农村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实现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宁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和区、市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农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村容路容整洁、路况良好、林带清洁为目标,以建立农村公路环境综合管理队伍、完善公路沿线环境卫生设施、落实农村公路养管经费为重点,建立农村公路清扫保洁、公路沿线林带管护、公路沿线违章建筑巡查、公路沿线村庄垃圾收集清运和无害处理一体化管理机制。
第三条 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专业管理、综合作业”的原则,逐步建立“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各司其职、社会监督”的农村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配置相应的管理队伍和作业人员。
第四条 由交通运输局牵头,环保、林业、水利、城建、国土、农牧、各乡镇配合,做好农村公路(县乡公路和通村公路)沿线环境卫生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作目标
第五条 清扫保洁工作要求
1、清洁道路。公路路面及公路两侧路容整洁、无杂物,无暴露垃圾,无积存垃圾。
2、清洁林带。两边林带无乱堆乱放,无白色垃圾、无牲畜放牧现象。
3、清洁沟渠。公路沿线沟渠内无漂浮垃圾,无暴露垃圾,无积存垃圾。
4、清洁家园。村民住宅房前屋后环境整洁,无乱堆乱放,无乱拉乱挂,无积存垃圾。
5、清扫保洁实行“五定”,即定人、定时、定岗、定责、定目标,按照规定的时间、路段和任务,分片包干。
6、清扫保洁的垃圾要及时收集清运,不得倒入公路两侧边坡、绿化带、沟渠内,严禁焚烧。
第六条 清扫保洁时间要求
1、坚持“一日一扫,全天保洁”,合理安排保洁时间,确保清扫效果。
2、“夏收”、“秋收”及重大节日、检查时,清扫保洁员每天要增加清扫次数,保持路面干净、整洁。
第七条 垃圾收集清运要求
1、生活垃圾每日由保洁人员清扫时沿公路进行收集,收集完毕后,保洁人员要沿保洁路段巡回检查,及时收集或清理随机发生的垃圾,保证保洁工作落实到位。
2、公路沿线居民、沿街单位、商铺不得将垃圾随意丢弃在公路两侧和街道,应按要求放置在规定位置。
3、乡镇清运垃圾时,清运车辆必须加盖蓬布,遮盖严实,捆扎牢固,做到沿路无抛洒泄漏。清运车辆不得随意倾倒,要将垃圾运至指定场所进行处理。
第八条综合管理要求
1、交通运输局、各乡镇对违反农村公路沿线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行为有处罚决定权。
2、交通运输局对农村公路沿线的违章建设行为向县城建、国土及各乡镇进行抄告,由县城建、国土和各乡镇依法联合进行拆除。
3、交通运输局对发生在农村公路沿线毁林、毁树事件进行制止,并向林业局进行抄告,由林业部门依法处理。
4、交通运输局对发生在农村公路沿线林带内的放牧行为进行制止,并向林业局和各乡镇进行抄告,由林业局和各乡镇进行处理。
5、交通运输局和各乡镇对县环卫部门和建筑施工企业将城市建筑、生活垃圾偷运转送至农村公路两侧的行为一经发现,在给予相关责任人处罚的同时,将向县城乡建设局和县环卫部门进行抄告,并由县城乡建设局和县环卫部门负责处理。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九条县农村公路环境卫生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农村环境卫生综合管理活动,负责将农村环境卫生综合管理纳入新农村建设考核工作中,制定考评办法,牵头组织检查考核评比活动,整合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项目及资金,不断改善农村环境卫生面貌;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强大工作合力,共同抓好农村环境卫生综合管理各项工作。
第十条 县环保局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
2、制定全县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规划、规范性文件和环卫体制改革方案,安排阶段性工作并组织实施。
3、检查指导、监督考核农村环境卫生各职能部门和各乡镇的业务工作。
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事农村环境卫生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5、指导农村环境卫生产业项目实施,推广垃圾无害化处理。
6、做好农村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业务指导、培训工作。定期开展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活动。
7、加强农村公路沿线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配置、完善工作。
8、规划落实各乡镇、中心村垃圾中转站、垃圾填埋场,做好农村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建设。
9、负责农村公路沿线环境卫生综合管理项目资金的筹措落实工作。
第十一条县交通运输局职责
1、县交通运输局委托县公路管理段具体实施农村公路沿线环境卫生综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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