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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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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一节借款合同
一、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
三、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
一、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其中向对方借款的一方称为借款人,出借钱款的一方称为贷款人。
借款合同依据贷款人的不同可以区分为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的主要特征为:
1借款合同的标的物为金钱,借款合同是转移标的钱款所有权的合同。详述之,借款合同的标的物为金钱,金钱既是可消耗物,又是特殊的种类物,金钱占有的移转,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即发生金钱所有权的移转,因此,借款合同系属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2在借款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还款期限届至时,借款人无须返还原物,仅须返还同样数量的金钱即可。
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
(一)概念及特征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是指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一方,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一种,具有如下特征:
(1)、有偿性。
(2)、要式性。
(3)、诺成性。
(1)有偿性。
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意在获取相应的营业利润,因此,借款人在获得金融机构所提供的贷款的同时,不仅负担按期返还本金的义务,还要按照约定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利息支付义务系借款人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的对价,所以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有偿合同。
在这一点上,该合同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有所不同,后者为无偿合同,当事人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2)要式性。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双方就该合同的存在产生争议的,视为合同关系不成立。
如果双方没有争议或者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
在要式性上,该合同也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不同,对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不采用书面形式。
(3)、诺成性。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合同关系即可成立,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时起生效。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不需以贷款人贷款的交付作为要件,所以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诺成性合同。
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则有所不同,该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效力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效力系指生效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主要体现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贷款人的合同义务。
①按期、足额提供借款。
贷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提供借款,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贷款人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足额提供借款,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借款人有权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由于贷款人未足额提供借款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该项义务系贷款人的主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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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