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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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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荣昌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重庆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非项目性土地储备整治除外)。
第三条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和市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县发展计划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督促实施,年度政府投资总量由县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县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列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县财政、建设、审计、监察、法制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行政机关在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政府以外的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项目立项阶段
第五条政府性投资项目立项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规定;
(四)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五)投资来源基本确定。
第六条政府性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或法人筹备组(以下称项目单位)向县发展计划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应当提供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其中项目建议书应当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预期效益进行初步分析论证。
第七条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立项申请由县发展计划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专业审查意见后,对符合立项条件的,按照重庆市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或向市发展改革部门转报。
对城市景观、市民生活和生态环境的建设与保护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前应当以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八条立项申请经批准后,项目单位方可依次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等前期准备工作。
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
第九条对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和县政府投资主体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开发性基础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县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批或转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规定对建设项目在用地、技术、工程、资金来源和经济效益及其环境影响方面进行全面分析论证,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项目招标工作方案。
第十条对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和县政府投资主体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开发性基础项目,项目单位可将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代替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县发展计划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对不需要作初步设计的政府性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可直接进入初步设计阶段将实施方案和投资概算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相关文件材料。
第十三条  对特别重大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县发展计划主管部门组织咨询评估。未经咨询评估的,不得批准或转报。
第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法人未确定的,应按有关规定确定项目法人;重大公益性项目和项目单位不具备项目建设管理资质的,应按有关规定委托建设管理代理机构,代行项目单位职责。
项目初步设计阶段
第十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国家行业设计标准,以及消防、人防、安全生产、质监、节能等方面的要求进行初步设计。
第十六条  项目初步设计由建设、水利、交通等相应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能权限进行审批,对不需作初步设计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可将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实施方案代替初步设计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所有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总投资概算经县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县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商县财政部门审批。对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和县政府投资主体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开发性基础设施项目,先由县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对项目总投资概算进行评估审查,其概算审查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
第十八条  如果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总投资10%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程序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九条  项目实行包括设计在内的总承包工程建设方式的,总承包方应当协助发包方办理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投资概算审批事项。
第五章项目建设阶段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用地、建管等手续,严格依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投资概算,依法委托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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