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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垃圾涌入与法律的踯蹰(周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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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垃圾涌入与法律的踯蹰
周 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上传时间 :2008-5-26
如今用 “涌入” 来形容洋垃圾在中国的肆虐并不为过。 据报道, 全世界每年包括垃圾在
内的危险废物总共不过 5 亿吨, 仅英国每年用货船运送到中国的垃圾已高达 190 万吨; 而全
世界这 5 亿吨废物中最危险的电子废物竟有七成涌入中国。 已造成的危害触目惊心, 而潜在
的危害更令人不寒而栗。
尽管专家和媒体已指出这种行为的违法性,包括对国内法的违反和对国际公约的违反,
但至今尚未听说法律对此如何介入。正是由于外来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的和应得的法律惩
处,才使国人对我们现今环境法面对违法者屡屡表现出来的踯蹰感到不解, 公众和媒体的义
愤如此强烈,理应让我们反思现行的法律。
首先, 我们现行的法律对洋垃圾进口并未绝对禁止。 我国修改后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第 24 条规定,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同时
第 25 条又规定,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
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 表面上 25 条是 24 条的例外情况,
但实践中这个口子一开就再也堵不上。 更有一些权威人士和专家把 “没有垃圾, 只有放错地
方的资源” 当成名言到处鼓吹, 如此一来, 也就不存在什么不能用作原料的洋垃圾了, 当然
也就可以敞开进口了。
垃圾不得进口是国际环境保护的趋势和通例, 更是我国环境保护必须注意的问题。 以我
国对垃圾污染物的环境容量承载能力, 与发达国家相比相去甚远, 我们的国土已成为全球环
境最严峻的地区, 再让这个伤口受到洋垃圾的感染于心何忍?当然, 我们可以进口资源, 包
括再生资源, 但不应是作为垃圾的资源。 法律不应使用 “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这种模
糊的概念, 而应代之以明确具体的可进口的再生资源目录, 并加强严格的监管。 更应当引起
警惕的是, 赞成进口洋垃圾者如今打出了循环经济的旗号, 如果中国的循环经济就是洋垃圾
经济, 结果可想而知。 笔者两年前在 《我国循环经济立法必要性刍议》 ( 见《新华文摘》 2005
年第 11 期 ) 一文中引用我国一些有识之士对循环经济理论局限性的隐忧, 现在这种担忧已成
为现实。 有鉴于此, 我国循环经济研究有必要拨乱反正、 正本清源, 使之沿着正确的方向发
展。
其次, 我们现行的法律对洋垃圾进口的惩处是有所保留的。 修改后的刑法增加了破坏环
境资源保护罪的专节, 表面上看是重视了环境保护, 但实践中适得其反。 例如, 刑法规定了
非法进口固体废物罪, 而有别于走私罪, 且量刑上比走私罪要轻,实践证明, 洋垃圾不能受
到严格的海关监管, 大摇大摆涌入中国, 与此不无关系。 如果让公众评论, 相信人们对进口
洋垃圾的痛恨程度肯定会超过其他走私行为, 而我们的法律何必对这种犯罪格外开恩呢?再
如,刑法对这类犯罪的构成要件是要有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后果, 而不同于走私罪等不以后
果为要件。但事实上,垃圾污染往往是持续潜伏的,行为人很容易规避法律的制裁。又如,
刑法把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和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作为两个罪名分别加以规定, 区别
在于前者进口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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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