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台湾基隆戒治所办事细则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0-04-28
【正文】
台湾基隆戒治所办事细则
第 1 条
本细则依法务部戒治所组织通则第二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台湾基隆戒治所(以下简称本所) 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
第 3 条
本所所长综理全所事务;秘书承所长之命,综核文稿、联系各科室及处理交办事项,并设下列各科、室:
一社工科。
二辅导科。
三戒护科。
四卫生科。
五行政室。
六人事室。
七会计室。
八统计室。
九政风室。
第 4 条
各科、室主管权责如下:
一主管业务之策划、监督及考核事项。
二主管业务核定或核转事项。
三授权范围内主管业务文稿之判行事项。
四所属人员任免、考核、奖惩之建议及核转事项。
第 5 条
社工科职掌如下:
一受戒治人入所指导事项。
二受戒治人之直接、间接调查事项。
三受戒治人之指纹及照相分类事项。
四受戒治人家庭与社会关系之评估及处理事项。
五社会资源之运用事项。
六受戒治人出所后之联系事项。
七其他社会工作事项。
第 6 条
辅导科职掌如下:
一受戒治人之辅导事项。
二受戒治人之教诲及教育事项。
三受戒治人阶段处遇之审查事项。
四受戒治人报请停止戒治、延长戒治或免予继续执行戒治事项。
五受戒治人康乐活动及体能训练事项。
六受戒治人集会之指导及分区管理事项。
七受戒治人之职能评估及技能训练事项。
八受戒治人技能训练指导及劳动工作分配事项。
九受戒治人建教合作与出所后就业辅导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一○新闻书刊之阅读、管理及所内刊物编印事项。
一一其他辅导及职训事项。
第 7 条
戒护科职掌如下:
一受戒治人之戒护及本所之戒备事项。
二受戒治人之生活管理事项。
三门户锁钥之管理事项。
四管理人员之训练及勤务分配事项。
五武器、戒具与消防器材之使用、练****及保管事项。
六受戒治人饮食、衣着、卧具、用品之分给及保管事项。
七清洁卫生事物之执行事项。
八受戒治人之行为状况考核事项。
九受戒治人接见、发受书信及送入物品之处理事项。
一○舍房、工场之查察、管理及身体、物品之搜检事项。
一一受戒治人赏罚之执行事项。
一二受戒治人解送及脱逃之追捕事项。
一三其他有关戒护事项。
受戒治人为妇女者,应收容于女所,并与男戒治人严为分界。
女所掌理女受戒治人事务,其职掌与戒护科同。
第 8 条
卫生科职掌如下:
一本所之卫生计划与设施之保管及指导事项。
二传染病之预防事项。
三受戒治人之药瘾戒治事项。
四受戒治人身体健康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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