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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新店戒治所办事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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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法规名称】 台湾新店戒治所办事细则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4-03-31
【正文】
台湾新店戒治所办事细则

第 1 条

本细则依法务部戒治所组织通则第二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台湾坪林戒治所(以下简称本所) 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规定办理。

第 3 条

本所所长综理全所事务;副所长襄助所长处理全所事务;秘书承所长之命,综核文稿、联系各科室及处理交办事项,并设下列各科、室:

一、社工科。

二、辅导科。

三、戒护科。

四、卫生科。

五、行政室。

六、人事室。

七、会计室。

八、统计室。

九、政风室。

第 4 条

各科、室主管权责如下:

一、主管业务之策划、监督及考核事项。

二、主管业务核定或核转事项。

三、授权范围内主管业务文稿之判行事项。

四、所属人员任免、考核、奖惩之建议及核转事项。

第 5 条

社工科职掌如下:

一、受戒治人入所指导事项。

二、受戒治人之直接、间接调查事项。

三、受戒治人之指纹及照相分类事项。

四、受戒治人家庭与社会关系评估及处理事项。

五、社会资源之运用事项。

六、受戒治人出所后之联系事项。

七、其他社会工作事项。

第 6 条

辅导科职掌如下:

一、受戒治人之辅导事项。

二、受戒治人之教诲及教育事项。

三、受戒治人阶段处遇之审查事项。

四、受戒治人报请停止戒治、延长戒治或免予继续执行戒治事项。

五、受戒治人康乐活动及体能训练事项。

六、受戒治人集会之指导及分区管理事项。

七、受戒治人之职能评估及技能训练事项。

八、受戒治人技能训练指导及劳动工作分配事项。

九、受戒治人建教合作与出所后就业辅导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一○、新闻书刊之阅读、管理及所内刊物编印事项。

一一、其他辅导及职训事项。

第 7 条

戒护科职掌如下:

一、受戒治人之戒护及本所之戒备事项。

二、受戒治人之生活管理事项。

三、门户锁钥之管理事项。

四、管理人员之训练及勤务分配事项。

五、武器、戒具及消防器材之使用、练****及保管事项。

六、受戒治人饮食、衣着、卧具、用品之分给及保管事项。

七、清洁卫生事物之执行事项。

八、受戒治人之行为状况考核事项。

九、受戒治人接见、发受书信及送入物品之处理事项。

一○、舍房、工场之查察、管理及身体、物品搜检事项。

一一、受戒治人赏罚之执行事项。

一二、受戒治人解送及脱逃者之追捕事项。

一三、其他有关戒护事项。

第 8 条

卫生科职掌如下:

一、本所之卫生计划与其设施之保管及指导事项。

二、传染病之预防事项。

三、受戒治人药瘾戒治事项。

四、受戒治人身体健康检查与尿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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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