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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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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国际贸易的支付法律制度
知识结构
第一节国际贸易支付工具
第二节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国际贸易支付是实现国际货物买卖的重要环节。与国内贸易支付相比,国际货物贸易支付更加复杂。因为国际贸易支付会遇到国内贸易支付所没有的汇率变动风险、外汇管制风险、法律冲突所带来的适用法律方面的不确定性等特殊问题。
实时汇率表更新时间:2011-4-20 9:58:06  
单位:人民币/100外币  点击查看:中国银行外汇牌价工商银行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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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港币 HKD





韩国元 KR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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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6
卢布 RUB



第一节国际贸易支付工具
国际贸易支付工具是指买卖双方之间进行贷款支付所采用的手段。国际贸易中的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两种:货币和票据。

货币——计价、支付及结算工具
以货币支付指使用现金来支付,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的支付货币必须是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既可以是进口国的货币,也可以是出口国的货币或第三国的货币。
性质:外汇支付。
风险:大量现金携带的问题,不便/不安全。现实贸易支付中很少采用。
(一)票据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现金流通有有价证券。其性质属于金钱请求权。在国际贸易结算业务中,通常都是使用某种票据作为支付工具,通过银行进行非现金结算。
2、特点
(1)流通性。票据是流通证券,可以通过交付或背书转让。票据上的权利是一种债权,但其转让与民法上的债权转让不同,属于商法上的转让,其特殊性在于:①可以自由转让,让与人或受让人不必通知债务人就可以使受让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债务人行使权利。而民法上的债权以通知债务人为转让生效的条件;②票据一经转让,正当的受让人即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而民法上的受让人则不受此种保护,合同的无效会导致受让人合同权利的无效或止。
一、票据——常见非现金支付及结算工具
(2)无因性。票据是无因证券。是出票人作出的支付命令或承诺。所谓无因/不要因,是指在非基本法律关系当事人的票据当事人之间,其权利义务关系不受基本法律关系的影响,基本法律关系的履行情况不影响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票据关系完全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票据的善意受让人不必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即可主张票据上的权利。
(3)要式性
要式指票据必须以书面作成,票据必须以法律规定的格式作成才能生效。
因为票据作为一种流通证券,其权利和义务完全依票据上的文义来确定,如果票据上的记载事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则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难以确定,票据的流通性也会因而受到影响。
3、票据的作用
一是结算作用
二是信用作用

三是流通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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