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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物质造成损害的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认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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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因果关系 有毒物质侵权诉讼 因果关系推定说 举证责任倒置 【论文
摘要】随着有毒物质暴露的日益严重,有毒物质侵权在中国将成为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由
于有毒物质造成损害的长期潜伏性和科学不确定性,传统因果关系认定理论和制度不能充分
适应有毒物质侵权救济的要求。在有毒物质侵权因果关系认定中,美国实行的是优势证据理
论。我国学者主张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原则,法律规定举证责任的倒置,但有毒物质侵权的理
论和实践都很不成熟。有鉴于此,笔者建议借鉴优势证据规则等理论,建立适应我国实际需
要的因果关系的认定方法。 在法律中,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逻辑联
系。只有在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才能使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
这一点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中也不例外。我国司法实践在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一直是
以严格的因果关系的客观必然性作为标准的,在举证责任问题上是由当事人双方对各自的主
张负同等的举证责任。 [1] 这样势必增加环境侵害因果关系判定的难度。 环境法不同于其他领
域的显著特征就是科学上的不确定性。而且在有毒物质的管理中常常会遇到现有科学知识难
以或者根本无法解释的结论。 [2] 在有毒物质造成损害的侵权诉讼中, 由于侵害行为的复杂性、
潜伏性、广泛性等特点,受害人的举证责任有很大难度,加之缺乏关于某些特定化学物质对
人类造成威胁的程度的可靠科学知识,所以使得因果关系的认定异常艰难。 由于必然因
果关系理论在环境侵权中表现出种种不足,必须对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予以突破。在这样的
背景下,一些国家创立了因果关系推论理论,即采取推定原则认定因果关系是否存在。 [3]
只要原告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自己受到的损害是由被告造成的,这时,举证责任就转移到被
告一方;如果被告不能证明损害不是其造成的,那么就推定被告的侵害与原告所受损失之间
具有因果关系, 被告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4]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 1992 年 7 月 14 日发布的 《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74 条就此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
在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 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 被告否认的, 由被告负责举证。
从因果关系理论看,这是因果关系推定原则。与外国相比,我国的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在环境
侵权诉讼的实践中还很不完善。不仅没有形成具体的规则,而且缺乏具体理论的指导。尤其
在工作场所中有毒物质造成的损害的侵权诉讼中,大量科学和医学证据的提供,使得法官对
因果关系的认定规则更显薄弱。 在美国,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包括两个方面——事实因
果关系和近似的因果关系。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causation in fact/factual causation ),
是指从纯粹的事实角度观察加害人的行为与受害人受到的损害之间的客观联系。 [5] 在美国侵
权行为法上,也将近因表述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causation in law/proximate cause ),指
在确定加害人的加害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前提下,确定加
害人是否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 [6] 。在有毒物质造成损害的侵权诉讼的实务中, “证
明有害物体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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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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