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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666专利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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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决 定 号 第 2666号
决 定 日 2002 年 5月27日
发 明 创 造 名 称 借 助液 压用挠性轴钻 井的方 法和 设备
国 际 分 类 号 E2 1 B 3 / 0 0 E2 1 B1 7 / 2 0 E 2 1 B4 / 1 4
复 审 请 求 人 施 卢 默 格 海 外 有 限 公 司
申 请 号
申 请 日 1997 年 2月19日
公 布 日 1997 年 10月 22日
合 议 组 组 长 张荣彦
主 审 员 吴亚琼
参 审 员

徐媛媛
附 图 页
法 律 依 据 中国专利法第 22条第 2、3款
决 定 要 点 :
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
别技术特征,虽然该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但由于该区别
技术特征在该另一篇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不等同于其在独立权利要求的技
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故本申请相对于两篇对比文件具有创造性。
一、案由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  的发明专利申请,其发明名称为“借助液压用挠
性轴钻井的方法和设备”,申请日为 1997年 2月 19日,申请人是施卢默格海外有限公司。
1
审查员于 2001 年 1月 19日发出第一次实质审查意见通知书,认为:权利要求 1、 2、13不
具备专利法第 22条第 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 3-12 、14 不具备专利法第 22条第 3款所规
定的创造性。依据的对比文件如下:
( 1) US4226288 公开日为 1980年 10月 7日(下称对比文件 1);
( 2) FR1029061 公开日为 1953年 5月 29日(下称对比文件 2)。
2001年5月 29日,申请人针对该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在意见
陈述书中指出:无论对比文件 1、 2单独或其组合都不能得出本发明的技术解决方案。
2001年10月 12日,专利局以该申请权利要求 1、 2、13不具备专利法第 22 条第 2款所规定
的新颖性、权利要求 3-12 、 14不具备专利法第 22条第 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为理由驳回该专利
申请。
申请人(下称请求人)于 2002年 1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陈述了本发
明专利申请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并再次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其中两项独立权利
要求如下:
“ 1、一个钻井设备,位于地层横截面内,钻进井眼材料,它包括:
a)一个钻头( 1),与所说的井眼材料接触;
b)一个挠性轴( 2),与所说的钻头相连;
c)一个激励装置,与所说的挠性轴( 2)相连,钻进时转动所说的挠性轴和钻头( 1);
以及
d)一个冲击器( 5, 4/17 ),它直接供应力给所述钻头( 1),以提高钻头钻进所述所
钻材料的效率,所述的冲击器包括用于直接供应力给所述钻头的活塞装置。
13、一种钻穿材料的方法, 使用的钻井设备包括一个钻头 ( 1),一个挠性钻井轴 ( 2),
以及给钻头施力的装置,所说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通过挠性钻井轴( 2)利用旋转装置使钻头( 1)旋转;
b)使钻头与所要钻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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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liwenfei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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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