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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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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物权的变动
指物权的取得(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1、物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生产、收益、先占、国有化、取得时效
2)继受取得:创设、设定他物权、移转、买卖、赠与
2、物权的变更
1)广义的变更:主体、内容和客体的变更
2)狭义的变更:内容及客体
3、物权的消灭
1)绝对的消灭:物的灭失、期满
2)相对的消灭:主体的变更
物权变动的原因
1、物权取得的原因
1)民事法律行为:合同行为(买卖、赠与、设定抵押权等)
2)其他:取得时效、法律规定、国有化、继承、附合、混合、加工等
2、物权消灭的原因
1)民事法律行为:合同行为、抛弃、撤销
2)其他:标的物灭失、期间届满、混同
物权行为理论

交付行为的双重意义:
1、转让物的现实的占有——履行债权契约的行为
2、转让所有权的意思表示——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物权契约。不交付则意味着不存在转让所有权的意思表示。
物权行为的独立性:
1、债权契约仅能使当事人双方负担交付标的物的债务,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不能导致物权发生变动。
2、交付等物权行为表明了行为人愿意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意思,导致了物权的变动,属于独立的物权行为。

1、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作为物权变动原因的债权行为(债权契约)的存在与否及其效力的有无,不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
2、物权行为理论的意义:
1)明确区分债权关系和物权关系,使法律关系明晰,有利于法理论的整合性和法的适用
2)有利于保障交易的安全,善意第三人可以获得物的所有权
3、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批判:
1)过于抽象,与日常生活经验不符,不易被理解
2)不利于保护善意出卖人的利益
我国不动产物权的登记
1、登记的概念:
国家登记机关依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消灭的情况记载于登记簿上的行为。登记簿由登记机关管理,登记簿记载与权属证书记载不一致的,以登记簿为准。
2、登记的分类:
1)所有权登记与他物权登记
2)自愿登记(申请登记)与强制登记(依职权登记)
3)权属登记和异议登记
4)本登记和预告登记
5)土地、房屋、采矿权登记等
3、登记的机关:国土管理机关、房屋管理机关、矿产管理机关等
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登记的效力
因法律行为而发生的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模式
1、地券交付模式: (英美法)
2、登记要件模式: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非经登记不动产物权不发生变动。(德国)
3、登记对抗模式:物权变动无须登记也可有效成立,但非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国、日本)
登记要件模式与对抗要件模式的区别
1、登记是否为物权变动的生效条件
2、登记是否为确认物权的唯一依据
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
我国物权法采取登记要件模式为主,登记对抗模式为辅原则。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物权法14条)
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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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