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物权法教程主编江平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第一编
物权总论
第一章
物权概述
第一节物权的意义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为直接支配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我国物权法第一次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确立了物权的定义,《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该条既规定了物权的概念,也列举了物权的类型。
立法对物权的确定,表达了物权作为法律上的概念,具有如下制度信息:
1物权为财产性质的权利。权利人权利作用的标的为物质性要素,而非人格性要素。
2物权为支配性财产权。
3物权为排他性财产权。
二、物权的理念
(一)罗马法中的所有权观念
(二)占有——物权的基础
第二节物权法律关系
一、物权法律关系的意义
物权法功能的具体体现是通过设定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物权法律关系约束物的所有人、占有人之间的关系。关于物权法律关系,一直存在不同观点:①对物关系说,认为物权关系是人对物的关系;②对人关系说,认为物权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③折衷说,认为物权关系既是对人的关系也是对物的关系。物权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的一种,具有主体、权利义务、客体三要素。
二、物权关系的主体
(一)物权关系的主体以无差别为原则
(二)物权关系是特定的人与不特定的人之间的关系
三、物权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
物权利益的直接实现性和对应义务的消极性是物权关系中权利义务的特点。
(一)物权关系的权利特性为支配权
(二)物权关系的义务特性为不作为
四、物权关系的客体
物权关系的客体是特定的、有体的、独立的标的物。我们用的是“标的物”的概念,而非单指“物”,这是要强调,这里的物是主体行为(标的)的对象。
物权客体的特点是:
(一)物权的标的物为有体物
1区分物的概念与财产的概念。
2区分物权与债权。
3将物权标的物界定为有体物,可以体现物权对物的占有和支配的特征。
(二)物权的标的物为特定物
(三)物权的标的物为可交易的独立物
(四)物权的标的物为非人格性的物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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