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立法背景、内容
物权法的立法背景
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
实践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
统筹协调各方利益关系的需要
物权法的制定,是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的客观需要
(一)自然经济条件下,生产的目的在于自给,需要的是宗法制度,而不是调整平等主体间物权关系的法律
(二)计划经济条件下,生产的目的在于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运用行政手段组织经济,用“红头文件”实现供产销的平衡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的目的在于交换,需要确立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需要所有权与他物权制度
物权法的制定,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需要
(一)民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制度
(三)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共同构筑了我国的民法体系
物权法的制定,是统筹协调各方利益关系的需要
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问题:
一、不动产登记名义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权属争议问题;
二、农民集体土地征收、城市房屋动迁问题;
三、物业小区道路、场地、车库、车位归属问题;
四、不动产相邻关系问题;
五、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问题;
六、抵押物买卖等其他各种问题。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所有权;国家、集体、私人所有权等
土地承包经营权
物权用益建设用地使用权
关系物权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等
物权法的他物权
调整对象抵押权
担保质权(动产质、
物权权利质)
占有留置权等
关系
物权法的内容归属利用保护
物之归属
财产之归属,即确定财产的主人,物之名分,权利之主体。
明确财产的归属,意在定分止争。
“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贪盗不取。”(商鞅《商君书·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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