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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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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和停放管理。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技术标准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其设计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千米,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千克,制动性能、外形尺寸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如有修改,应当符合新的标准。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三亚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回收处置的监督管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人行道上电动自行车的停放管理。市规划、交通、住建、物价、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处理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事项,维护和保障生产经营者和市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居(村)民委员会、电动自行车销售商等,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引导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安全驾驶,自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条本市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目录管理。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列入《三亚市合格电动自行车销售登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登记证并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和上路行驶。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在道路上驾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三亚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会同市公安交警、工商、国土环境资源等部门,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编入《目录》,向社会公布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厂家、产品品牌与型号等信息。《目录》如有修改,应当以公告形式公布。三亚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接到电动自行车编入目录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出书面答复;确认给予编入目录的,应向社会公布,具体实施办法由三亚质量技术监督局另行规定。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拆除或者改动电动自行车限速器、电机、脚踏装置等影响车辆安全的部件;
(二)在电动自行车上安装音响、高音喇叭等产生噪音污染的部件;
(三)其他违法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第九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照《目录》受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发放号牌和登记证。
第十条本办法实施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90日内,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车辆登记;本办法实施后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申请登记。申请登记时,应当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车辆的来历凭证;
(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四)委托他人代办登记的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第十一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经核查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办理登记手续,核发号牌和登记证。电动自行车号牌、登记证的样式,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规定并监制。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借、挪用、涂改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登记证。
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的号牌、登记证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验车辆,申请换领或者补领。
第十四条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改变车身颜色,更换车身、车架,或者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交下列材料,交验车辆,申请变更登记: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车辆的登记证;
(三)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出具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提供的有关证明。
第十五条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在车辆交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交下列材料,交验车辆,申请转移登记:
(一)原车辆所有人和现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原车辆的号牌、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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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