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告进行缺席判决须符合什么条件
上一篇/ 下一篇 2009-10-11 10:5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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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告进行缺席判决须符合什么条件?
《行政诉讼法》第4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元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这一规定,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这里所说的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时,在当事人未到庭陈述、辩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即作出判决。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不仅应提供其作出导致行政行为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而且还应当出庭对自己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根据进行解释和答辩。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后,被告仍不到庭,可视为其放弃了在法庭上行使答辩的权利,要承担可能败诉的不利后果。但对被告进行缺席判决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合法传唤"
人民法院要严格地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对当事人进行传唤。传唤的方式,一要使用传票,二要把传票送达本人,三要有送达回证。如果用传票传唤,或送达开庭通知书,应附有送达回证,由受传唤的被告签名、盖章,·以证明
他在法定期限内接到了传唤通知。口头、广播、也话甚至让他人转告的简便传唤方式,都不是这里所谈的"合法传唤",所以不能作为缺席判决的条件。 "两次合法传唤"
传唤的次数不得少于两次,而且两次传唤都必须合法。虽然两次传唤,如一次合法,一次不合法,就不能以经过两次传唤为理由,对被告作出缺席判涞。 '
虽经两次传唤,还要看被告没有到庭有无正当理由。所谓正当理由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理由外,还应考虑当事人遇到的其他困难。如被告有紧急公务需要处理等。但有的被告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代理人借口工作忙而拒不到庭,不属于正当理由,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
维持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从而肯定其合法性、正确性的判决。
维持判决,是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肯定,是人民法院对原告一方诉讼请求的驳回,是人民法院对业已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的认可。
《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l款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这是对维持判决适用条件的规定。人民法院只有在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时,才能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 '
这里的"证据确凿",是指被诉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正确的。这一条件首先要求所有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正当的证据必须是真实的、;其次,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必须充分,每一个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所有的证据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据此能够得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正确的确定无疑的结论,这是对证据的量的要求。
、法规正确
这里的"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需要作广义上的理解,而不能与《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中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等量齐观。"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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