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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股权受让中“善意”的认定.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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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期目录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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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率法律规制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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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以出资瑕疵股权受让中的善意认定为研究对象,试图得出对善意受让人认定的具体标准。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9条第1款的适用困境分析;第二部分是比较法中善意的认定,以美国法,德国法为例;第三部分是我国其他制度中对善意的认定,以物权法中和票据法中善意取得制度中对善意的认定为举例;第四部分是善意认定人的标准,从实体要件和程序设计两个角度来阐述。
中国论文网/view-
[关键词]出资瑕疵;善意认定;实体要件;程序设计
在司法实践中,由出资瑕疵引发的瑕疵股权转让问题较为常见,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9条第1款解决了多年来理论上一直争议的责任承担问题,规定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资瑕疵事实的受让人与出让人对公司及其债权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从反面对“善意”的界定,但是并没有给出认定“善意”的具体标准,给司法实践带来困难。本文将以有限责任公司为研究对象,就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结合相关国内外立法,运用比较法和相关法理知识,衡量双方利益来试图得出对善意受让人的认定标准。
一、《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9条第1款的适用困境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9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13条第2款向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款以受让人事前知情为必要条件,由出让人和受让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其基本理由在于受让人在明知其受让的股权存在出资瑕疵事实的情况下,按照一个正常的、理性的经济人之逻辑来思考和决策,为避免投资风险,一般是不会作出受让该出资瑕疵股权的决定的。①同时也是兼顾公司及其债权人利益和受让人利益的平衡。如果只从表面上看该款的内容,似乎解决了责任承担问题,但是结合司法实践,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困境,主要体现在:
第一,该款没有规定适用的前提,如果受让人无偿受让或者以不对称的价格受让该出资瑕疵股权的,依然适用该款的话,那么受让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资瑕疵事实,其可免除连带责任。出现这种受让人获得利益而无须承担责任的结果,显然不符合该款的原意。
第二,根据《公司法》第74条的规定,股权转让应当符合一定形式来对抗第三人。如果出资瑕疵股权转让仅双方达成合意,而未去履行一定形式,若仍然适用该款,那么受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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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