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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执法观念能从根本上杜绝超期羁押.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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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研究、解决有关超期羁押的理论与实际问题,强化保护人权的观念, 2003 年 8 月 28 日
至 29 日,中国检察理论研究所与河南省登封市检察院联合举办了 “预防超期羁押与人权保障”
研讨会。与会专家学者一致认为—— 超期羁押为何屡禁不绝 超期羁押为何在我国屡
禁不绝,为什么国外的情形没有这么严重?是不是因为国外相应的法律规定比较健全呢?中
国人民公安大学郝宏奎教授认为,超期羁押在我国之所以成为一种严重现象,成为社会关注
的问题,虽然有具体法律制度不完善的原因,但更主要的是执法观念、人权保障观念落后。
他认为,在人权保障完善的国家,即使没有各种监督、追究责任等制约措施,也不会出现超
期羁押,至少没有成为一种现象,因为法律明确了羁押期限,而司法人员的行为绝不会超出
法律的授权范围。然而,我国执法人员往往认为,超期羁押是为了查清犯罪事实、避免放纵
犯罪,是社会责任的表现。这突出反映了司法人员一些执法观念的落后。比如侦查人员相信
该犯罪嫌疑人有罪, 但没有足够的证据, 如果解除羁押, 侦查人员往往会认为这将放纵犯罪。
这就是有罪推定的观念在作祟。一些人有不枉不纵的观念,即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纵一
个坏人。但这仅仅是一种理想,很难实现,其结果往往演变成宁枉不纵。在司法实践中,最
明显的是人治的观念根深蒂固。即使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侦查人员往往****惯于层层请示、汇
报,而且有些案件还未请示就已经有了各种批示, 导致案件久拖不决, 出现超期羁押。 上
述观念是否只在侦查部门才有呢?郝教授认为,这与整个社会的法制发展水平有关,是整个
法律文化长期熏陶、强制性灌输的结果。在我国,社会法律文化始终处于较低的水平,社会
本位观念极为浓厚和强烈。在个体与社会、自由与秩序之间的平衡问题上,后者占据强势,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则比较轻视。 超期羁押侵犯了哪些权利 超期羁押
侵犯了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哪些权利呢?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陈卫东教授指出, 首先,
从实体权利看,超期羁押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更为严重的是,超期羁押对于公民自由
的剥夺是在没有经过法院最终定罪量刑之前作出的。与实体法中的刑罚相比,应当将超期羁
押看做一种预支性的嫌疑刑罚,而且羁押可以折抵刑期,超期羁押作为预支性刑罚的性质就
更加明显了。但是如果判决无罪,又当如何折抵呢?其实不仅是判无罪,即使判处缓刑、管
制或无期徒刑、死刑,羁押时间也无法予以折抵,因此这种预支性刑罚侵犯了公民的实体权
利。与刑罚相比,被追诉者在超期羁押的情况下,其处境还不如刑罚执行,因为后者尚有对
刑期结束的预期,而超期羁押则有一种遥遥无期的感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心理压力
更为巨大。 其次,从程序权利的角度看,超期羁押明显损害了被追诉者的辩护权与公平
审判权。在被羁押状态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法收集证据,很难有效行使辩护权。就积
极防御权来说,辩护律师的作用也无法完全代替被告人自己行使辩护权与防御权。很多情况
下,只有本人才能够找到目击证人。 陈教授认为,超期羁押对于辩护权的消极影响也会
涉及到被告人的公平审判权。羁押时间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精神状况不佳,意志消
沉,并出现胡供、乱供,勉强认罪,以摆脱诉讼缚累。而羁押的维持也经常会造成法官的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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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