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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制科研院所职工的经济待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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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制科研院所职工的经济待遇
林泽炎 2010 年 05 月 28 日 星期五
1999 年 7 月 1 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 6 个部委《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 10
个国家局所属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意见》要求,中央部属 232 家科研院所首批实行转制,
2000 年 1 月,劳动保障部等 4 部门发出了《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 10 个国家局所属科研院
所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按此规定, 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不变, 调整按企业办
法执行,(此条规定后来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发文改为按事业单位办理) ,转制后退休的人员,
基本养老金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 5 年过渡期内退休人员,加发待遇差(低于按原事业单位
计发退休金部分)的 90%至 10%不等的补贴。
其后, 在地方科研院所实行转制时, 全国除北京、 上海外, 几乎所有省、 市、 自治区 (网
上可查到的有 20 多个),均出台了“科研院所转制时,凡工龄满 30 年的职工可提前退休” ,
享受事业单位退休金的政策。 基本上保证了地方转制科研院所, 在转制后 10 年内退休的职工,
能享受事业单位退休待遇。
首批转制的中央科研院所大多进了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其职工不能按地方政策办理
提前退休(只有重庆市例外,重庆市地方政策规定,中央转制科研院所可以执行地方政策) ,
加上这五年来各地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另有地方补贴)大幅度提高,使中央与地方转制科
研院所同龄、同类职工的退休待遇差别不断扩大,再加上各省市对中央转制科研院所制定的
养老金(主要是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发放政策的不同,不少地方的差距都在 2 倍以上,越是
高级科技人员,差距越大。在有的省市中央转制科研院所(例如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
2004 年下半年退休的教授级高工养老金仅 960 元, 而同龄同时参加工作, 同级别的地方转制
科研院所人员( 2001 年提前退休)退休金为 3000 元左右。不仅如此,在江苏、安徽等地还
出现了中央转制科研院所职工退休待遇低于当地企业同类人员, 科技人员退休待遇低于工人,
高级科技人员退休待遇低于一般科技人员的不正常现象, 在单位内和社会上引起了巨大反响。
综其现状,主要是各地政策不一,中央转制科研院所制定的养老金(主要是过渡性养老
金)计发政策不合理所致。
具有代表性的地方政策分析
目前,各省市在对首批转制中央科研院所执行企业养老金计算方法上均不相同,特别在
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上,有很大的不同。
(一)北京市的做法
按照北京市《关于贯彻〈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中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
通知》 规定, 对经国家或本文有关部门批准, 由原机关、 事业单位建制转为企业的工作人员,
由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工作的人员。由军队转业、复员、退伍到企业工作的人员,其过
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G=(G 平+Z 平)× T。
其中: G=“过渡性养老金”
G 平(平均过渡性养老金) =( 730×N× 1%)× C0÷ 11019
Z 平即平均个人账户补贴
T=( Z1= Z2=Z3=Z4= Z5)÷( C1= C2=C3=C4= C5),其中 Z1,,, Z5 为职
工参统后,第一年至第五年相应年度月平均交费工资基数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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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