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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力救济制度初探(罗亦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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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力救济制度初探
罗亦凡
上传时间 :2002-6-26
文章摘要: 本文探讨了救济权的概念, 并从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的发展轨迹中, 试图建
立现代社会的自力救济制度,提出了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的结构层次和自力救济的多种方
式。
主题词:救济权 自力救济 公力救济 结构金字塔
一、 救济权之说。
救济权是一个常用的法律名词。 在网易的搜索引擎里, 输入 " 救济权 " 查找所有的中文网
页,我们会找到 300 多篇相关信息,它们都提到了 " 救济权 " ,但是真正研究救济权、并给救
济权下一个定义的文章却微乎其微。 在我们的教材里, 也极少有专门阐述救济权的, 可见对
救济权的研究还不是很系统。
有学者将救济权定义为 " 民事权利的保护 ",认为 " 民事权利的保护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民事权利保护包括国家保护和自我保护, 狭义的民事权利保护仅指国家保护。 国家保
护又称公力救济,是指权利人通过法定程序请求国家对其权利所进行的保护。 " 同时, "民事
主体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取自我保护措施,即私力救济 " 。[1]
在《私权的分析与建构》 中,王涌博士提出了另一种对救济权的定义: 救济权是民法为
保护某一特定利益而设定的, 它一般出现在某一特定利益遭受侵害或与某一特定利益相联系
的权利被侵犯之后, 享有救济权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国家司法机关对救济权的内容予以强制
执行。 [2]
请教《牛津法律大辞典》 ,关于法律和救济,它说 "更准确的分析可以这样来表述:法律
制度赋予特定关系中的当事人以两种权利和义务 -- 第一和第二权利和义务,前者如取得所购
买的货物和取得货物的价款, 后者如强制对方交货, 或强制对方就未交货一事给付赔偿; 或
在另一方面,强制对方支付货物的价款或强制对方就拒受货物而给予赔偿。 " 。 [3]
再看看词条 " 权利和救济方法 " : "唯一正确的区分,是将权利分为先行权或原有权和继
起权或称第二权利或救济权, 前者如履行合同和免遭不当伤害等, 后者如要求得到损害赔偿、
实际给付和解除婚姻等类似的权利。 继起权与先行权的区别只是在这一点上, 即继起权总是
以潜在的形式存在的, 只有在有关的关系中存在先行权, 且该先行权未被行使的条件下, 继
起权才是实际可要求的权利。 [4]
因此对于第一种定义 --" 民事权利的保护 " 显然太不准确, 它丝毫未揭示出救济权的性质。
第二种定义与其说是救济权的定义, 不如说是对公力救济权的定义。 根据牛津法律词典关于
法律与救济的解释(见前所引述) ,它并未限定 "强制 "的主体一定是国家司法机关。所以,
我试图给救济权下这样一个定义:
救济权是法律 (不仅仅是民法) 为保护某一特定利益而设定的, 它一般出现在某一特定
利益遭受侵害或与某一特定利益相联系的权利被侵犯之后, 享有救济权的当事人在法律许可
的范围内以自己或他人或特定组织的力量, 或者请求国家强制力, 阻止侵害行为的继续 (侵
害进行中)或实现对损害的补偿(侵害发生后)的权利。
1
二、 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的发展轨迹。
根据以上救济权的定义, 不难得出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的概念: 自力救济 (又称私力救
济)是在某一特定利益遭受侵害或与某一特定利益相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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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