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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担保纠纷案实例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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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担保纠纷案实例研究 -- 评析黑龙江高院终审的一宗最高额
抵押纠纷案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中国律师网 2009-08-11 09:28:12 师安宁
【核心观点】
通过对本案引发的相关法律规则的解读, 可以帮助读者正确认识最高额抵押法律关
系的特殊法律功能、 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独立效力及 “债权确定与决算 ”等涉及最高额抵押
制度的核心法律问题,提升司法实践中对有关实务问题的处理能力。
【精品案例】
本案是黑龙江高院审理的一宗担保物权借款合同纠纷案。
黑龙江天鹅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下称 “天鹅公司 ”)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宏
博支行(下称 “宏博支行 ”)签定了一份《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自 1999
年 12 月 1 日至 2000 年 12 月 1 日共计 12 个月的期间里, 宏博支行向天鹅公司提供最高
不超过 1500 万元的贷款;每笔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还款方式以借款借据
为准,借款借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房
地产抵押合同》,约定:为确保前述《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主合同)的履行,
由天鹅公司以哈尔滨市光华小区第 104 号楼作为抵押担保, 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并由宏博支行取得了他项权证。 2000 年 6 月,双方协商拟解除上述最高额抵押借款法律
关系。 宏博支行经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通知天鹅公司取回了他项权证, 但双方未完成该
抵押权的注销登记程序。
在双方另行签订的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自 2000 年 4 月 1 日至 2000 年
12 月 1 日共计 8 个月的期间里,由宏博支行向天鹅公司提供最高不超过 2380 万元的人
民币贷款。同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为确保前述《最高额
抵押合同》(主合同)的履行,由天鹅公司提供光华小区第 103 号楼作为抵押担保。对
此双方亦办理了抵押登记并由天鹅公司取得了他项权证。
两笔合同的实际履行状况是,天鹅公司仅在 2380 万元合同项下获得了 200 万元的
贷款,其余贷款额度因宏博支行拒绝发放而引发纠纷,后天鹅公司涉诉。
关于 1500 万元合同纠纷中,天鹅公司认为:双方虽有解除该抵押的合意但由于宏
博支行不履行注销抵押权的共同登记义务导致其无法单方办理该 104 号楼的抵押注销手
续, 据此其认为该笔最高额抵押借款法律关系至今未被解除,并要求宏博支行要么承担
继续发放贷款的合同责任;要么承担拒绝解除抵押登记所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宏博支行抗辩认为,该笔 1500 万元的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不是因新的贷款需求而
设立的, 而是为天鹅公司在该行的既存旧债提供补充担保,故宏博支行没有继续发放贷
款的合同义务;同时,由于宏博支行有关领导已在注销抵押审批单中签字,且天鹅公司
已经领走了该笔抵押的他项权证足以证明双方已经解除了 1500 万元项下的抵押借款法
律关系,故宏博支行也没有赔偿责任。
关于 2380 万元合同纠纷中。天鹅公司认为,宏博支行仅履行了 200 万元的贷款发
放义务,故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或承担有关赔偿责任。
宏博支行抗辩认为,该笔借款只签订了 “抵押合同 ”而没有签订 “借款合同 ”,现双方
之间只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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