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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质押探析.docx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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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质押探析 摘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 最高额质押已大量出现, 而我国现行
法律没有相关的规定,因此有研究之必要。由于我国目前最高额抵押的规定有待完善,因而
对最高额质押适用最高额抵押的相关规定在我国目前似有不妥。通过与普通质权的比较,研
究了最高额质押的特征、 设立、 转让与转质、 决算、 实现与消灭。 关键词: 最高额质押,
质权,担保 引论 最高额质押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其他国家民法典也鲜有规
定,而早在几年前《解放日报》就有报道,上海工商银行推出了最高额度的存单质押贷款。
[1] 可见“最高额质押权”的提出源于实际交易上的要求,而并非传统的各国民法典所设定。
所谓“最高额质押,是指对债权人的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而连续发生的债权预定一个限额,
并由债务人或者第三入提供质物予以担保而设定的特殊质押” 。 [2] 因为一定的原因关系而现
在或者将来所发生的多个债权的总和, 民法允许当事人约定一个最高额限度, 设定担保物权:
最高额抵押权的设定已为立法例所采, 这同样可以适用于质权的设定。 [3] 我国 《担保法》 第
3 章第 5 节规定有最高额抵押权,没有规定最高额质权。但最高额质权和最高额抵押权对一
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具有相同的担保作用, 立法和实务有承认和规定最高额质权的必要。
梁慧星教授主持制定的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 对这个《担保法》 的疏漏之处予以了完善,
该《建议稿》 规定: 设定最高额质权, 除本章的规定外, 准用本法关于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 。
[4] 王利明教授 《物权法草案建议稿》 从之, 可惜全国人***工委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草案)》居然没有采纳这个重要的规定。 但是这一规定无视于最高额质权和最高额抵押权
区别,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本文拟对最高额质权做个简要探讨,以期对我国的相关立法有
所裨益。 一、研究最高额质押的必要性 我国法律缺乏最高额质押的相关规定,而现
实中最高额质押现象的已经普遍存在,为了充分发挥最高额质押的社会功能,抑制其弊端,
因而有研究之必要。 最高额质权具有强大的社会功能是我们对其研究的动机所在,最高
额质权社会功能有以下几点: 1、有利于简化质押担保手续, 方便当事人, 促进资金融通,
更好地发挥质押担保的功能。当事人如果要使连续不断的多项交易都能获得质押担保,必须
每次交易时都设定质押权,这样就极其繁琐,且增加当事人的成本,不符合现代社会交易迅
速与安全的要求,而采用最高额质权制度,则只须订立一个质权设定协议。即可为将来继续
发生的一系列债权提供充分的担保,因此对于当事人来说,确有事半功倍、一劳永逸之效。
2、有利于充分发挥担保物的价值。 价值较大的质物如果仅为一个债权作担保, 会造成质物价
值的浪费,如果能为若干个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则能充分发挥抵押物的担保作用。 3、
有利于促进市场交易的发生。最高额质权的功能在于连续性交易形态之需要,在最高额质权
存在期间,单个债权的消灭,质权并不会因此而消灭,所以最高额质权可为长期连续性交易
提供便利和充分的保障,从而有利于促进市场交易的发生发展。 [!----]
最高额质权虽然具有上述功能,但仍具有相当的缺陷与不足:债权人为了担保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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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buhuixin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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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