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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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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
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 保
证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 依法打击犯罪, 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
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 必要时应当讯问犯罪嫌
疑人,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对下列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
人:
(一)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有逮捕必要等关键问题
有疑点的,主要包括: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需要确认的, 有无逮捕必要难以把握的,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前后矛盾
或者违背常理的,据以定罪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的;
(二)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主要包括:涉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
故意***案、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以及其他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
罚的,在罪与非罪认定上存在重大争议的;
(三)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四)有线索或者证据表明侦查活动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
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予讯问的, 应当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
见书,由犯罪嫌疑人填写后及时收回审查并附卷。 犯罪嫌疑人要求讯
问的,一般应当讯问。
第三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 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且其中至
少一人具有检察官职务。
第四条 检察人员讯问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时, 应当出具提讯凭
证(注明审查逮捕起止日期)、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
院报请逮捕书或者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
讯问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讯问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
检察院侦查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 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前, 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全面审阅案卷材料,熟悉案情及证据情况;
(二)掌握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政策和专业知识;
(三)针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和案件整体情况做好应对预案
和相关准备,必要时应当听取案件侦查人员的意见;
(四)制作讯问提纲。
第六条 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 应当注意方法与策略, 防止
因讯问不当造成犯罪嫌疑人不正常地推翻有罪供述, 影响侦查活动顺
利进行。
严禁逼供、诱供。
第七条 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 应当依法告知其诉讼权利
和义务, 认真听取其供述和辩解, 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特别是阅卷中
发现的疑点,确定需要核实的问题。其中,以下几个方面应当重点核
实:
(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如:是否系未成年人,是否患有
不宜羁押的严重疾病,是否系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等;
(二)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和原因;
(三)犯罪嫌疑人供述存在的疑点;
(四)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的疑点及矛盾;
(五)侦查活动是否存在违法情形。
犯罪嫌疑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的, 应当予以记录, 并依照有
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检察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 并交犯罪
嫌疑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经核对无误后逐页签名(盖章)、捺印并
存卷。犯罪嫌疑人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但不得以自行书
写的供述代替讯问笔录。
第九条 检察人员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
场,并告知监护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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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