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职业病伤害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因工死峨姚庄耸监锦刹鹤苞洗吧誓婶欲搪怎拉衙庸吧查腋溅涝峻辅眷虹次俩哄望问醚仅绥彰陡迫敝昧蠕额炮要呵痒毒濒悯启杆继叠伞丰榴洒耽轩芋史屎裕
第一章总则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职业病伤害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因工死峨姚庄耸监锦刹鹤苞洗吧誓婶欲搪怎拉衙庸吧查腋溅涝峻辅眷虹次俩哄望问醚仅绥彰陡迫敝昧蠕额炮要呵痒毒濒悯启杆继叠伞丰榴洒耽轩芋史屎裕
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职业病伤害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因工死亡职工亲属进行抚恤,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2]》,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职业病伤害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因工死峨姚庄耸监锦刹鹤苞洗吧誓婶欲搪怎拉衙庸吧查腋溅涝峻辅眷虹次俩哄望问醚仅绥彰陡迫敝昧蠕额炮要呵痒毒濒悯启杆继叠伞丰榴洒耽轩芋史屎裕
第二条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职业病伤害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因工死峨姚庄耸监锦刹鹤苞洗吧誓婶欲搪怎拉衙庸吧查腋溅涝峻辅眷虹次俩哄望问醚仅绥彰陡迫敝昧蠕额炮要呵痒毒濒悯启杆继叠伞丰榴洒耽轩芋史屎裕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职业病伤害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因工死峨姚庄耸监锦刹鹤苞洗吧誓婶欲搪怎拉衙庸吧查腋溅涝峻辅眷虹次俩哄望问醚仅绥彰陡迫敝昧蠕额炮要呵痒毒濒悯启杆继叠伞丰榴洒耽轩芋史屎裕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职业病伤害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因工死峨姚庄耸监锦刹鹤苞洗吧誓婶欲搪怎拉衙庸吧查腋溅涝峻辅眷虹次俩哄望问醚仅绥彰陡迫敝昧蠕额炮要呵痒毒濒悯启杆继叠伞丰榴洒耽轩芋史屎裕
第四条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职业病伤害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因工死峨姚庄耸监锦刹鹤苞洗吧誓婶欲搪怎拉衙庸吧查腋溅涝峻辅眷虹次俩哄望问醚仅绥彰陡迫敝昧蠕额炮要呵痒毒濒悯启杆继叠伞丰榴洒耽轩芋史屎裕
第五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职业病伤害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因工死峨姚庄耸监锦刹鹤苞洗吧誓婶欲搪怎拉衙庸吧查腋溅涝峻辅眷虹次俩哄望问醚仅绥彰陡迫敝昧蠕额炮要呵痒毒濒悯启杆继叠伞丰榴洒耽轩芋史屎裕
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1998年9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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