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第一节保管合同概述第二节保管合同的效力第三节消费保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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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保管合同概述 一、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二、保管合同的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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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特点:
、无偿合同
、不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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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管合同的标的物
《合同法》所规定的保管合同标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主要指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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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保管合同的效力一、保管人的义务二、寄存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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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管人的义务
,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惯的除外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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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寄存人的义务
(一)支付保管费及其他费用
(二)保管物情况的告知义务
(三)贵重物品的声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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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消费保管合同一、消费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点二、消费保管合同与其他类似概念的区别三、消费保管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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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消费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消费保管合同(不规则保管合同、可代替物保管合同)是指保管物为种类物,双方约定保管人得取得保管物所有权,而仅以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返还给寄存人的保管合同。第378条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两个特点:
。消费保管合同的标的物为货币及其他可替代物,而非不可替代物。
,即保管物的所有权转移于保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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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消费保管合同与其他类似概念的区别
(一)消费保管合同与一般保管合同的区别
。(替代物与否)
。(所有权转移与否,风险转移与否)
。(返还种类物与返还原物)
(二)消费保管合同与消费借贷合同的区别
。(保管-消费)
。(前者无论是否约定期限,寄存人可随时领取保管物;后者无确定返还期限者,贷与人可确定相当期限,催告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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