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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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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2008年3月26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由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
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
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 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 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4.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5.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6.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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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
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由公司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由工作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
交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
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会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工作组负责人可参加(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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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3-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