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完整版.DOC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完整版)
BSZN-061003—2017
云南省砚山县民政局
2017年6月30日发布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1)有业务主管单位并经其审查同意。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首先必须有与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经政府授权的组织作为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确定以后,筹备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者,应当向该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由业务主管单位根据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政策,结合本行业发展的需要,对筹备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有关章程、资金、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等内容进行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设立并签发文件的,才具备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首要条件。
(2)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有自己的名称,以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名称不仅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民事权利,也是开展活动、对外交往的重要标志。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要符合民政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命名应规范,能准确反映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与业务范围。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机构应当与其成立的宗旨、所承担的业务及其规模相适应。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不同类型和业务要求,对从业人员有一定的数量、结构和技术能力方面的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从业人员数量、结构等的配备上,要与该单位的规模及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一致。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申请登记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具备与其规模、业务活动范围和业务量相适应的合法财产,资金数额必须达到该行业所规定或要求的开办资金的最低限额。在其合法财产中,非国有资产的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2/3。同时,财产的来源必须合法。
(5)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实体性组织,必须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场所至少要求有一个,如业务活动需要或受客观条件限制,也可以设两个或多个。但是,无论设置几个活动场所,其设置地均不能超越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所管辖的区域。
二、办理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组织登记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云南省文山州砚山县民政局。
四、审批条件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首先必须有与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经政府授权的组织作为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确定以后,筹备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者,应当向该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由业务主管单位根据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政策,结合本行业发展的需要,对筹备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有关章程、资金、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等内容进行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设立并签发文件的,才具备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首要条件。
。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有自己的名称,以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名称不仅是民办非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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