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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 (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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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拓宽融资渠道,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成都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要求,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含宅基地)抵押融资是指借款人在不转移土地占有、不改变土地用途、保持土地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行为。当借款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用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提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
第五条 抵押人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合法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二)抵押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出具同意抵押的有效内部决议等证明文件;(三)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下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设定抵押:(一)权属不清的;(二)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查封的;(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四)被依法列入国家、省重点项目征地范围内的;(五)属于农村公益事业及公共设施用地性质的;(六)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第三章 贷款申请
第七条 由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并向金融机构提供以下资料:(一)借款人及抵押人合法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二)借款用途及经济效益分析;(三)抵押物清单、抵押物使用状况及《集体土地使用证》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属证明文件;(四)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权属状况、抵押状况、同意处置抵押物等作出的承诺,设作抵押的集体建设用地有多个共有人的,权利人和其他使用权共有人应共同出具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且所有共有人均为抵押人;(五)需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应出具第三方担保函等相关文件资料;(六)抵押贷款时,集体建设用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抵押或处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证明(通过依法流转后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除外);(七)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抵押物价值评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值可由抵押当事人协商确定,也可由抵押当事人认可的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抵押物价值不得低于区(市)县政府公布的同期、同地区、同类型集体建设用地基准价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附着物一并评估,未取得合法房屋产权的地上建筑物,不得计算价值。
第九条
 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未一并抵押的,未抵押财产视为一并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价款,抵押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十条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由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的,应签订保证合同。第四章抵押登记
第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实行登记制度,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办法,由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共同持以下资料向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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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