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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获取赔款应如何定性.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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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获取赔款应如何定性
案情:
2007年3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雷某凭借熟悉交通规则及熟练的驾驶技能,先后6次在江西省某县的交通要道上,趁前方外地来车辆变道之际,采用不减速或加速行驶的方法,在自己直行车道上故意从后碰擦前方车辆,制造交通事故。尔后,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对公安交警部门隐瞒该事故是其故意制造的真相,致使公安交警部门按照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路权优先原则,确认对方车辆驾驶员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在公安交警部门的调解下,由对方车辆驾驶员赔偿被告人的车辆修理费。被告人雷某诈骗的85000元赃款均挥霍殆尽。
分歧: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产生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雷某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从而获取赔偿,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利用享有的路权优先原则故意碰擦被害人变道车辆,造成系被害人的过错所引起的交通事故的假象,并以此相要挟,致使被害人迫于无奈交付了赔款。故被告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付钱款,应以敲诈***罪论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雷某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却对被害人和公安交警部门隐瞒该事故是其故意制造的真相,致使公安交警部门将该事故按过失造成的交通事故并按照有关的处理交通事故的法规进行调处,被害人因此支付给被告人车辆修理费。被告人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的钱款,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1、《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所规定的敲诈***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过威胁或者要挟方法,造成公私财物的所有者或者持有者心理上的恐惧、精神上的强制,从而迫使其交付财物,是敲诈***罪的行为特征,也是把握和认定敲诈***罪的关
键所在。从本案来看,首先,被害人对“交通事故”系雷某故意所为这一事实并不知情,不存在威胁或者要挟被害人的前提。被告人雷某制造“交通事故”进行索要赔款,只是为进一步采取威胁、要挟行为提供一个可能的借口,其本身并不直接意味着就是威胁、要挟行为。事实上,被害人对交通事故系被告人雷某刻意所为一事一直不知情,被告人雷某根本就无需采取进一步的威胁、要挟行为,而且客观上也没有实施威胁、要挟行为。其次,被害人也不属于出于精神上的强制,被迫交付赔款。被害人是基于对“交通事故”原因的误解,错误地认为被告人雷某车辆损害系因自己违反交通规则的过失造成的,也就是说,在被害人看来,行为的过错在自已,因此赔偿被告人雷某的车辆损失是理所应当的。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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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