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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程序本位到程序自治———以卢曼的法律自治理论为基础.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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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程序本位到程序自治 ———以卢曼的法律自治理论为基础 摘要: 关于程序
乃法治之枢纽的判断,程序本位论只回答了程序应该做到什么,程序自治论则进一步回答了
程序如何做到这些。程序自治,即一种法律程序与其外界环境相对隔离的状态,在这种状态
中,程序自身的展开过程同时也就是程序功能的实现过程。在具体的程序运作中,这要通过
角色的分化与重组、时间顺序的安排、空间氛围的营造以及实体法规范的整合功能四个方面
的机制来实现。 关键字: 程序本位,程序自治,程序约束,卢曼 一、程序本位论:
贡献及其不足 上世纪的最后十年里,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学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巨大发展。
其中,程序本位论的确立是一个重要的标志。经过一些学者的反复论说和大力倡导,起码在

法学界,“程序工具论” 已经越来越没有市场, 取而代之的是强调程序独立价值的 “程序本位
论”。在诉讼法学界, 这一观念的转变主要是伴随着程序价值论的兴起而发生的①。 但为这一
观念转变作出贡献的并不限于诉讼法学者②, [ ①②准确地说,程序价值研究的开先河者恰
恰来自法理学界。上世纪 90 年代初期,孙笑侠和季卫东教授就开始了关于法律程序的研究。
参见孙笑侠: 《论法律程序中的人权》 ,《中国法学》 1992 年第 3 期;孙笑侠:《两种程序法类
型的纵向比较》 ,《法学》 1992 年第 8 期;孙笑侠: 《法律程序剖析》 ,《法律科学》 1993 年第
6 期;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 , 中国社会科学》 1993 年第 1 期;季卫东:《程序比较论》 ,
《比较法研究》 1993 年第 1 期。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方面分别有一本代表性的著作,它们是
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肖建国: 《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 ,
中国人民大学 2000 年版。] 到上世纪 90 年代后期, 对程序的关注事实上成为整个法学界的潮
流。 所谓程序本位论,简单地说,就是以程序为本位,相信程序本身具有超脱于实体结
果的独立价值的理论;同时,它强调程序在现代法治中的枢纽地位,认为程序法的完善应当
成为确立我国法治大厦的基石。程序本位论的提出,不单为我国法学研究者提供了—个全新
的理论视角,而且为整个法律界的观念转变提供了一种理论上的支撑。但程序本位论没有解
决 - 起码没有正面解决的问题是:程序何以具有独立价值? - 就是说,如果接受了程序独立价
值论的观点, 那么接下来我们就要问, 这种独立价值要依托于怎样的制度原理才能得以体现?
程序如何能够成为现代法治的枢纽? - 就是说,如果我们接受了 “程序乃法治之枢纽” 的判断,
那么,程序是通过怎样的制度安排而获得这种位置的?如果这些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回答,
我们就无法在程序本位的理念与程序制度的建构之间架起一道桥梁;而作为一种理论的程序
本位论自身,也难免遭到空洞无物之讥。 如果说程序本位论的建构主要依托了哲学上的
价值论,那么为了回答上述问题,就需要寻求另外的方法和资源。因为,作为一种方法论,
价值论主要研究人类需要及其满足的问题,而强调程序独立价值的程序本位论,最后免不了
要在人类尊严之类的伦理诉求上做文章。 因此,这种理论最终只能回答 “程序应该做到什么” ,
而不可能解释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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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