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能否以个人名义起诉其他业主
经查询, 实践中存在业主就共有部分受到侵害起诉其他业主的案例, 但还应明确具体的
侵害客体和侵害行为,根据《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3 条,
业主共有部分的范围应排除城镇公共道路、绿地。
法院对于这类案件的案由认定有业主共有权纠纷和相邻关系纠纷两种做法。
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13)滨功民初字第 2099 号, 天津中糖华丰实业有限公
司诉被告吕波等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
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所、
公共设施,属于业主共有。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一款第(一)项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
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
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
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因此, 本案涉诉的一至三楼的楼道、 场院内的道路、绿地、车棚及其它土地均属于原告
和被告吕波共有。 《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
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 处分业主共有部分、 改变其使用
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 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 恢复原状、 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
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物权法第 35 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
险。
物权法第 70 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
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权法第 83 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
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
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
消除危险、 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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