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实验室生物安全导则
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
申子瑜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条例目标及适用范围
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社会公众和环境
适应于从事病原微生物研究、教学、生产、诊断检测等所有实验室
国家对病原微生物按照其对人类和动物以及环境的危害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对实验室根据其对病原微生物的防护水平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实行统一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
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
l、国家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2、第三类、第四类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3、卫生部负责制定并调整四类病原微生物
的种类
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或者动物疾病,发生实验室暴露可能引起感染,但不会引起严重危害,且能够有效实施预防和治疗的微生物。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或者动物的严重疾病,但不易在人或者动物间传播,且能够有效实施预防和治疗的微生物。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或者动物的严重疾病,容易在人或者动物间传播,或者没有有效的预防和治疗措施的微生物。
第三类、第四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国家根据实验室防护水平,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临床诊断、检测检验工作可以在二级实验室中进行。但是,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其病原学的分离鉴定工作应当转移到三级以上的实验室中进行。
临床实验室生物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