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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着装风纪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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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着装风纪规定
 
第一条为严明风纪,树立市政、公路行政执法人员良好的社会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政、公路系统各级行政执法单位持有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
未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着统一制式服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市市政公路管理局统一负责本市市政、公路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着装风纪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行政执法单位负责对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着装风纪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的着装、标志和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做到三统一。
行政执法人员着统一制式行政执法服装应当佩带相应的市政、公路行业行政执法标志,随身携带行政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服装胸牌号码应当与行政执法证件号码一致。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或者在其他公共场合应当着装整洁、仪容端庄、风纪严整、举止文明、执证上岗,不得有有损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着装要求:
(一)在执行公务、上班时,必须着统一制式服装;
(二)着装时应按规定佩戴执法标志、标识,持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三)头发整洁,帽子戴正,扣好领扣衣扣,穿黑色皮鞋(含皮凉鞋);
(四)着春秋、冬季服装时,必须内着配发的衬衣,系配发的领带;
(五)夏季着长短袖制式衬衣时,应将其扎在西裤(裙)内,扎配
发的腰带,办公区内应系领带。炎热夏季,在办公区外行使职权可不系领带,不扣第一个纽扣,但聚会和礼仪场合必须系领带或按要求着装;
(六)冬季着装时不得围围巾、耳套,戴口罩时不得将口罩带系在帽子上,不戴时不得将口罩挂在胸前;
(七)季节变更时,应按规定时间统一换装;
(八)不同布料和不同季节的标志服不能混穿,内衣领不得高出标志服超过两毫米,内衣下摆不得外露。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着装时行为要求:
(一)站立时端正,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或双手交迭自然下垂,双脚并拢,脚跟相靠,脚尖微开,身体不得靠墙、桌椅或摇摆晃动;
(二)落座时坐姿良好,上身自然挺直,不得用手托腮、翘二郎腿、抖动腿脚等;
(三)行走时步幅适当,节奏适宜,不得边走边吃食物、看书报、摇风扇,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徒步执行公务时不得有搭肩、拉手、挽臂、揽腰等行为。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管理相对人面前应当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手势动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双手抱胸、袖手、背手或者将手插入衣袋;
(二)用手敲桌台提醒行政相对人;
(三)打哈欠、伸懒腰等;
(四)与行政相对人有身体上的接触(正当防卫除外);
(五)其他不文明或可能引起行政相对人过激行为的举止。
第九条指挥车辆接受检查时,指挥手势参照交通警察指挥交通的手势信号执行。
第十条驾驶车辆执法时,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保持安全车速,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按规定使用示警灯和扬声器。
第十一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求对方出示证件、接受检查及要求配合执行其他公务时,应当使用文明语言,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行举手礼。
第十二条保持办公场所、宿舍的整洁。
第十三条对前来咨询或申请办理有关事项的管理相对人应当热情接待、耐心解答。在办事窗口以外的办公场所,接待前来联系公务的外来人员应主动起身相迎,接洽完毕应起身相送。
在行政执法对外办事窗口,应当设有必要的办事指南、座位、饮水设备等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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