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推进之路.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3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3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推进之路
2010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规范性文件同时出台,分别对死刑案件证据审查与认定的原则、规则以及排除非法证据的实体性与程序性规则作出了具体规定。正如理论界与实务界所共同感知到的,两《证据规定》对于遏制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发生,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笔者看来,两《证据规定》出台的意义远不止于此,从中还可以汲取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推进方面的一些有益经验。特别在我国司法改革总体趋缓,处于内容与方法调校中的发展时点,对这些经验的总结与提炼,对于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继续深化发展无疑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本文拟对此进行探讨,与同仁商榷。
一、基本立场:现实主义态度
“现实主义”,简单地说,是一种实事求是的态度。法律意义上的现实主义曾在1920—1930年代的美国兴胜一时,本世纪初又再度勃兴,虽然由于时代变迁,新老现实主义固然会有所差异,但其基点、目标、方法等方面始终如一,即强调任何社会政策和法律的制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或出发点,将经验实证研究作为最基本的方法,不承认任何根据传统法律意识形态和抽象理念推演出的“颠扑不破”或普适性的规律,也并不是以结论和政治立场作为旗帜,倡导实事求是。虽然实事求是是我党的一贯坚持的思想路线,然而,这种思想在法治建设与司法改革中却并未得到充分重视与贯彻。一段时期,包括刑事司法改革在内的整个司法改革呈“依附型”,或称“追仿型”表征,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不顾本国的国情特点和社会的现实需要,盲目地引进别国的司法制度模式,误入脱离国情实际的司法改革歧途;二是有意无意地排拒本国司法传统的历史价值,从而使当代的司法改革进程失去了深厚的社会历史基础;三是使本国的司法发展失去了应有的独立自主的品格,落入‘西方中心主义’的藩篱,沦入司法依附发展的边缘化境况。”因而迫切需要以一种现实主义的态度和经验实证的方法了解中国社会的现实、研究解决中国问题,检讨中国法治发展之路,为中国的法治进程提供合理可行的政策和方案,以走出困境。
两《证据规定》的出台本着现实主义的态度,建立在比较广泛深入的调研基础上,总结近年来的司法实践经验,特别是办理死刑案件的实际,针对办案中存在的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和非法证据排除尚不尽规范、不尽严格、不尽统一等问题,经过充分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而形成的。其摒弃了教条主义思想,既不以某一外国法的条文为蓝本,也不被我国现有的刑事法律所束缚。一方面,两《证据规定》中的规范虽然有些是对国外相关立法的借鉴,但从总体上而言,很难说是仿照哪一国家法律的版本,而是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中国特色”与“自主型的法治进路”。比如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西方国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大致可分为三种具有代表性的模式:一是美国式的强制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原则上要求侦查活动中非法收集的一切证据都要排除,初审法官的裁量权很小,属于“强制适用”模式;二是加拿大式的授权法官综合各方面情况本着“基本正义原则”裁量决定非法证据排除,属于“裁量适用”模式;三是英国、德国等采用既强制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必须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又授权法官在一些情况下裁量决定是否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凡是违反“程序禁止”规定的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原则上实现强制排除规则,侦查活动中非法收集的实物证据由初审法官裁量决定是否排除。而根据我国《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由此,我国实际上确立了不同于前述三种模式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第四种模式,即“言词证据强制一律排除与实物证据补救优先与排除”模式。又如对于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设置,虽然联合国《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为死刑案件规定了不同于其它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即“只有在对被告的罪行根据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而对事实没有其他解释余地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死刑。”但是,目前保留死刑的法治发达国家通常并未对死刑案件设置不同于其它案件的证明标准,而我国《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要求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这一证明标准看似与刑事诉讼法对其它案件证明标准的要求相同,但该《规定》明确了死刑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具体内涵包括:“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

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推进之路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13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dreamzhangning
  • 文件大小89 KB
  • 时间2018-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