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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教学.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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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教学
案情简介:2002年6月16日凌晨,北京市海淀区非法经营的“蓝极速”网吧燃起熊熊大火,25人在大火中丧生,多人受伤。4名未成年的纵火者因与网吧服务员发生纠纷而报复作案,其中2人被判处无期徒刑,1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1人因不满14岁而免予刑事处罚。网吧非法经营者被判3年有期徒刑。
4名纵火者均是北京的中学生,13岁至17岁,刘某某(男,14岁)、宋某某(男,14岁)、张某某(女,17岁)及张某(男,13岁)。其中男孩张某和宋某某因父母离异后缺少家庭管教,经常逃学,一逃学就去网吧玩。有一次4人去“蓝极速”网吧,与管理人员发生了摩擦,在刘某某的提议下,决定对“蓝极速”实施报复。
2002年6月15日晚23时许,4人准备了一个雪碧饮料瓶,刘某某提供了5元钱,。然后,4人一起来到现场。16日凌晨2时许,宋某某、张某经刘某某同意后,携带汽油、打火机等作案工具,来到网吧楼梯中间平台至一楼入口处,由宋某某将汽油点燃。
归案后,4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他们交代,当夜幕降临之后,网吧的门被锁上了,他们不知道,认为网吧内无人,才实施纵火。其本意是烧掉网吧,不想烧死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认定,刘某某等3名被告人为图谋报复,使用放火手段危害公共安全,致使25人死亡,多人受伤,并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放火罪。
刘某某提议放火,并出资购买汽油,在共同犯罪中起指挥、策划、决定作用;宋某某积极参与预谋,负责购买汽油并直接实施放火,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张某某(女)参与预谋放火犯罪,并在作案后订立攻守同盟,在放火犯罪中起一定作用。
鉴于3人在犯罪时均未成年,因此,依法对他们从轻处罚。2002年8月27日,北京一中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宋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另外,参与实施放火的张某,因不满14周岁,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已于2002年6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收容教养。
一审判决后,刘某某等3名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不开庭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网吧经营者不仅未办理任何手续就非法经营,而且不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还用铁护栏将所有窗户都封死。事发当晚,又将网吧唯一对外通道----大铁门从外面锁住,致使火灾发生时室内人员无法逃生。因此,经营者对此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时任北京市市长的刘淇在火灾发生的当天召开的安全防火和安全生产紧急会议上宣布,北京市要对所有网吧停业整顿,重点整顿网吧以及娱乐场所。一是本市要有效地限制发展网吧,要求政法部门重新修改有关网吧管理、整顿的法规,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二是从现在起,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对网吧逐个进行拉网检查。三是市文化、公安、工商等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迅速行动,集中力量严厉打击“黑网吧”,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经营工具;对于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将其登入工商信用监督系统。同时积极发动群众举报“黑网吧”,绝不允许其非法经营。
四是网吧及其他公共娱乐场所要符合防火安全规定。五是整顿网吧的工作要落实到各区县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各乡镇政府,要实行拉网检查整顿,对于“黑网吧”一个都不能漏网。会议还明确提出,今后在北京不鼓励发展网吧,有关部门不再审批发证。
2002年6月28日,文化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共同宣布,从7月1日起,将联合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行动。此一行动将持续到8月31日,为期两个月。期间要求各地一律停止审批新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也不得审核批准现有网吧等增添或更新设备。
思考题(1):“蓝极速”网吧是一家没有合法营业执照的“黑网吧”,在“蓝极速”网吧所酿成的悲剧当中,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是否负有行政不作为责任?
思考题(2):本案中北京市政府实施了三个“一刀切”的做法:所有网吧停业整顿;对网吧不再审批发证;今后北京不鼓励发展网吧。这是否具有法律依据?请运用经济法原理分析本案例。
企业法引导案例
2006年9月,卢某一纸诉状将主债务人赵某、王某夫妇及线带厂、秦某、陈某一并告上法庭。本案最大的争议在于线带厂的担保行为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是否有效这一问题。担保人线带厂为合伙型企业。根据工商登记,该企业原合伙人为本案被告赵某、王某夫妇,自2005年3月起合伙人变更为秦某、陈某二人,秦某为企业执行人。并无证据表明陈某同意秦某以企业名义为赵某夫妇借款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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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花花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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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