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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市区摩托车通行标识发放与使用办法》与《二八年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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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市区摩托车通行标识发放和使用办法》和《二○○八年货运机动车通行证核发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市区摩托车通行标识发放和使用办法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关于摩托车通行的规定精神,现制定市区摩托车通行标识发放和使用办法如下:
一、摩托车通行标识的种类及发放对象
摩托车通行标识分为两种:
一种为红底白字。发放对象为中心城区的市区专段号牌(牌号为苏E/00000至50000及苏E/0A000至0Z999)摩托车。
一种为蓝底白字。发放对象为行驶证登记住所地址在中心城区以内的市区其它号牌摩托车。
二、申领悬挂通行标识的摩托车,在中心城区内的通行范围和使用规定
悬挂“红底白字”通行标识的摩托车可进入中心城区以内任何区域通行,但每日8时至17时,禁止在人民路(人民路至平门桥段)、干将路(相门桥至干将桥段)通行,允许横穿上述道路。
悬挂“蓝底白字”通行标识的摩托车在东环路、吴东路、东吴南路、越湖路、友新路、南环西路、晋源路、苏福路、长江路、312国道、东环路、苏春西路、星明街、苏虹西路、星港街、机场路以外的中心城区通行。
悬挂通行标识在中心城区指定区域通行的摩托车,驾驶人必须与车主一致,否则,一旦发现后予以收缴通行标识,并不得再次申领。摩托车达到报废期限的,予以收缴通行标识。通行标识应妥善保管,遗失不补。
三、发放须知
对于2008年1月以后达到报废期限的摩托车,需要在管制区域内通行的,可由摩托车车主携带摩托车行驶证(检验有效期内)、驾驶证(与行驶证车主名称一致),于2007年12月20日至31日,前往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管所(宝带东路81号)申领相应通行标识,符合规定条件的免费发放、安装通行标识。
二○○八年货运机动车通行证核发办法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精神,为有效控制市区交通总量,现制定市区2008年货运机动车通行证核发办法如下:
一、货运机动车禁止通行的范围
1、每日7时至21时禁止非市区货运汽车在312国道、阳澄路、双阳路、星华街、新机场路、星塘街、东方大道、吴东路、东吴南路、越湖路、木东公路、金枫路、泰山路、长江路、312国道、苏虞张一级公路、太阳路、227省道分流线以内区域(不含上述道路、区域内的312国道除外,上述区域下称中心城区)通行。每日21时至次日7时禁止非市区中型(含)以上货运汽车(黄牌)在东环路、南环东、西路、解放西路、西环路、白洋湾大街、312国道以内区域通行(不含上述道路)。
2、全天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在中心城区以内区域通行。每日7时至20时禁止市区货运机动车在苏虹路、星华街、新机场路、星塘街、东方大道、吴东路、东吴南路、越湖路、友新路、太湖西路、福运路、晋源路、苏福路、金枫路、泰山路、长江路、312国道、苏虞张一级公路、太阳路、227省道分流线以内区域通行(不含上述道路、区域内的312国道除外)。
3、禁止货运机动车在干将路全线通行。城区东环高架、南环高架、西环高架、友新高架、苏福高架、独墅湖大道(隧道)、北环、白洋湾大街等快速路,全天禁止货运机动车通行。
二、市区货运机动车通行证发放对象及比例
因运送生产、生活物资,必须进入禁行区域的市区货运机动车核发通行证,根据通行证的种类,在规定时间、路段、区域通行。
1、货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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