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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经济制度.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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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古代主要的土地制度
、 井田制:
【发展过程】形成于商代,盛行于西周,瓦解于春秋,废除于战国。
【内容和实质】 是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 所有权属于周王, 所谓 “普天之下, 莫非王土 ”。
诸侯臣下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
【作用】适应并促进生产力发展。
【瓦解】随着春秋时期铁器牛耕的使用,大量井田之外的荒地得以开垦成为私田,奴隶
主破坏井田制,井田制开始瓦解。
、 均田制:
【形成与发展】 485 年,北魏孝文帝采纳汉族谋臣建议,在不触动官僚地主土地前提下,
颁布均田令,推行均田制。隋朝和唐朝前期基本的土地制度。
【目的】增加政府财政收入。
【内容】①国家将掌握的土地实行分配。丁男受露田 40 亩,桑田 20 亩;妇女受露田 20
亩,奴婢和耕牛也相应受田。②土地不得买卖。受田者年老或死亡,露田归还国家,桑田传
给后代。 ③官吏在任时可按级别在官府所在地就近受田。 均田制是我国历史上较完备的一种
土地制度。它以法律形式确认受田者的土地占有权和使用权。
【性质与作用】①封建社会土地国有制度。②确认了受田者的土地占有权和使用权。③
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有利于恢复经济和民族融合。
【瓦解】隋朝和唐朝前期推行的均田制,限制了土地的买卖和无限占有,在一定程度上
抑制了土地兼并。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 天宝年间,土地买卖和兼并之风盛行,政府直接支
配的土地日益减少,均田制无法推行。
、 更名田:
【概念】 1669 年,康熙帝宣布原来明朝藩王的土地, 归现在更种人所有, 叫作 “更名田 ”。
【作用】一定程度满足农民土地要求,对清朝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重点提示】封建土地所有制大体分为三种类型:国家土地所有制(如均田制等) 、地
主土地所有制、 农民土地所有制。 其中地主土地所有制占主要地位, 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
产生于春秋战国时期, 直至民主革命后的土改才被消灭。 东汉时的豪强地主的田庄、 各封建
王朝时的田庄和土地兼并, 都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集中体现。 农民土地所有制虽不占支
配地位, 但却广泛而分散, 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建立和长期存在的基础。 均田制始于北
魏,流行隋唐。 这种形式往往是在经历了一场战乱和社会动荡之后, 国家控制了大量无主土
地的情况下实行。授田时,既不触动地主的土地,又能使农民得到一定土地,因此,有利于
缓和阶级矛盾和经济的发展。
土地兼并是在封建土地私有制存在的情况下,无法克服的经济现象。土地兼并往往在一
个朝代的后期表现突出, 它是封建经济发展的结果, 是地主土地私有制和地主阶级力量增强
的表现。如:西汉末年、唐朝中后期、北宋中期、明朝中后期时,土地兼并现象十分严重。
当土地兼并严重时, 两种矛盾突出起来。 一是农民与地主的矛盾, 二是封建国家同地主的矛
盾。这些矛盾的发展将出现两种结果, 一是封建政府采取抑制兼并的措施, 使兼并现象得到
一定程度的缓解,二是直接导致农民战争的爆发。如北宋中期王安石为抑制兼并而采取 “方
田均税法 ”;明朝中后期张居正则采取 “一条鞭法 ”;唐朝杨炎实行 “两税法 ”也有限制土地兼
并的用意。上述三例的措施在默认了土地兼并这一社会现象的前提下而采取的增加政府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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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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