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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美国的国家审计法律制度比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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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制度作为行政监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上层建筑,必然要受到国
家生产力水平、社会经济体制与管理模式、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文化传统与教育发展水平
等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中美两国在上述社会环境因素方面存在着差别,使得中美国家审计
制度也存在不少的差异,本文是从这两种国家审计法律制度存在的区别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一、审计机构的隶属模式 中国的最高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署隶属于国务院,审计署对
其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国的国家审计制度属于“行政模式”的国家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宪法》 (以下简称《宪法》 )第 91、109 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以下简称
《审计法》)第 2 条规定, 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 国务院设立审计署,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法》第 8、9、28 条的规定,中国国家审计机构实行统一
领导、分级审计的管理体制。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地方各
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
领导为主。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范围内的有关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上级
审计机关也可以对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直接进行审计。 美国的最高
审计机关——审计总署 (The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 ,直译为政府责任办公室,
简称 GAO)隶属于国会,审计总署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美国的国家审计制度可以说是“立
法模式”国家审计制度的典型代表。根据美国 1921 年《预算与会计法》第 301 条规定:“应
建立一个新的国家机构,即审计总署,其独立于行政部门,在审计长的监督和指导下工作” 。
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实行地方自治的分权原则,所以审计总署与州、地方的审计机关之
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各州、地方的审计体制也有差别,如纽约州审计长是由选民选
举产生的,其地位与市长、市议会议长平行,直接对选民负责;华盛顿特区的审计办公室则
属于特区议会,对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根据中国《宪法》第 80、86 条和《审计法》第
15 条规定,审计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人选,并由国家
主席任免,在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下,不得随意撤换。美国审计总
署最高首脑为审计长( Comptroller General ),根据美国 1921 年《预算与会计法》第 301、
302、303 条的规定,为了保证审计长的独立性,国会给予其相当超然的地位,审计长由总统
提名, 经参议院同意后由总统任命, 任期 15 年, 不得连任, 除非国会两院联席会议决议或受
到众议员的弹劾,不得以任何理由罢免审计长,并且为了保障其退休后的生活,在其退休后
仍可以领取全薪。 中国国家审计机关独立性、权威性相对于美国来说较差。作为“行政
模式”国家审计制度的典型代表之一,中国国家审计机关并未独立于被审计单位所属的整个
行政权力系统,只是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中国的国家审计体制属
于一种形式上独立的管理模式。现行《审计法》作为权威性的法律规范,还缺乏针对性的具
体规定,由于“审计的概念和独立性的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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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buxiangzhid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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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