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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婚姻家庭法的宏观定位(曹诗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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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婚姻家庭法的宏观定位
曹诗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教授
上传时间 :2002-2-16
新中国婚姻家庭法经由以 1950 年《婚姻法》为标志的初创、 60 年代中期至 70 年代末
的停滞、以 1980 年《婚姻法》为标志的恢复和发展 ,至 90 年代逐渐形成了以《婚姻法》为
主干、以《收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为配套、以其他部门法相关规范和各个不同效
力层次的法律渊源为补充的分散化结构态势。与此相伴随 , 法学界关于修改婚姻家庭法的研
究从 80 年代末拉开序幕 ,90 年代中期趋于共识 , 至今已提上立法工作议程 , 初步完成了“专家
试拟稿” ,并正在展开讨论。参与这一跨世纪的重要立法研究活动的学者 , 理应感受到一种学
术的沉重和历史的责任。为此 ,笔者特就中国婚姻家庭法宏观定位的五个方面提出粗略思路 ,
以期学界同仁加以提升和深化 ,并纳入到具体法律制度的建构之中。
一、粗疏与细密 :婚姻家庭法技术定位
从立法技术等形式意义剖析 , 作为一个部门法律制度 ,必须具备规范性、 严密性和确定性 ,
自成一体 ,系统周全 ,确保其诸项法律价值的整合同构。 基于此 ,立法必须恰当把握细密与粗疏
的关系 ,一方面使每个法律规范、法律条文都是具体、完整的 , 使每一个环节、方面都没有漏
洞, 另一方面又保持对某种社会行为、社会关系的抽象和概括 , 使法律规范具有事前调整和事
后调整的一般化效能 ,实现法律的价值互补和功能契合。
众所周知 , 我国现行《婚姻法》以概括性、原则性强为一大优势和特点。结果 ,整部“法
典”和各项条款从形式到内容提纲挈领 ,抽象、笼统、粗疏、模糊 , 亦成为其严重弊端 ;其“宜
粗不宜细”的立法技术取向完全不符合现代社会法治化及法律自身价值的要求 ;高度概括式
的法条表述和宽泛粗疏的结构背离了法律规范明确性、具体性的操作规律 ,也逾越了其典型
化的一般定位走向 ,从而使法律失去了作为社会关系和个体行为指南的严谨地位 ,落实到具体
问题上往往使人感到无所适从 ,可操作性差。
基于法律规范细密性的要求 , 针对现行法过于粗疏的缺失 , 新的婚姻家庭法应首先从立法
技术上进行更新 , 从粗放式原则转向细密性规范。而作为细密性要求之内容 ,须特别注意把握
三个方面 :
第一 ,统筹兼顾和反映社会对婚姻家庭法的正义、安全、效率、灵活、简短等多重法律
价值的要求 ,优化选择确定由法律概念、基本原则、法条、法律规范等元件组成的法结构—
——功能模式 , 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功能和价值的协调、整合、统一和最充分、最有效地体
现, 尽可能地避免法律系统内部的功能互克、冲突和抵销。
第二 ,改变现行法的概括性、 抽象性及其连带的简略性纲要形式 ,摒弃以往“宜粗不宜细” 、
“先粗后细”的立法技术倾向 ,使规范体系归于详尽、明确、具体 ,与调整的现实社会关系贴
近, 增强各项制度的形式约束力 ,提高其操作适用的安全系数。
第三 ,合理恰当地配置法律规范所必要的假定、处理、制裁三个要素 ,引入法律责任机制 ,
使制度的整体构造和单元结构完整、疏而不漏 , 一般性、典型性法律控制模式既有概括性和
透明性 ,又不失具体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 健全相应法律制度的责任保障体系 ,做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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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buxiangzhid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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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