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中国婚姻家庭法的宏观定位.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5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5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作者:曹诗权
新中国婚姻家庭法经由以 1950 年《婚姻法》 为标志的初创、 60 年代中期至 70 年代末的停滞、
以 1980 年《婚姻法》为标志的恢复和发展,至 90 年代逐渐形成了以《婚姻法》为主干、以
《收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为配套、以其他部门法相关规范和各个不同效力层次的
法律渊源为补充的分散化结构态势。与此相伴随,法学界关于修改婚姻家庭法的研究从 80
年代末拉开序幕, 90 年代中期趋于共识,至今已提上立法工作议程,初步完成了“专家试拟
稿”,并正在展开讨论。 参与这一跨世纪的重要立法研究活动的学者, 理应感受到一种学术的
沉重和历史的责任。为此,笔者特就中国婚姻家庭法宏观定位的五个方面提出粗略思路,以
期学界同仁加以提升和深化,并纳入到具体法律制度的建构之中。一、粗疏与细密:婚姻家
庭法技术定位
从立法技术等形式意义剖析,作为一个部门法律制度,必须具备规范性、严密性和确定性,
自成一体,系统周全,确保其诸项法律价值的整合同构。基于此,立法必须恰当把握细密与
粗疏的关系,一方面使每个法律规范、法律条文都是具体、完整的,使每一个环节、方面都
没有漏洞,另一方面又保持对某种社会行为、社会关系的抽象和概括,使法律规范具有事前
调整和事后调整的一般化效能,实现法律的价值互补和功能契合。
众所周知, 我国现行 《婚姻法》 以概括性、 原则性强为一大优势和特点。 结果, 整部“法典”
和各项条款从形式到内容提纲挈领,抽象、笼统、粗疏、模糊,亦成为其严重弊端;其“宜
粗不宜细”的立法技术取向完全不符合现代社会法治化及法律自身价值的要求;高度概括式
的法条表述和宽泛粗疏的结构背离了法律规范明确性、具体性的操作规律,也逾越了其典型
化的一般定位走向,从而使法律失去了作为社会关系和个体行为指南的严谨地位,落实到具
体问题上往往使人感到无所适从,可操作性差。
基于法律规范细密性的要求,针对现行法过于精疏的缺失,新的婚姻家庭法应首先从立法技
术上进行更新,从精放式原则转向细密性规范。而作为细密性要求之内容,须特别注意把握
三个方面:
第一,统筹兼顾和反映社会对婚姻家庭法的正义、安全、效率、灵活、简短等多重法律价值
的要求,优化选择确定由法律概念、基本原则、法条、法律规范等元件组成的法结构——功
能模式,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功能和价值的协调、整合、统一和最充分、最有效地体现,尽
可能地避免法律系统内部的功能互克、冲突和抵销。
第二,改变现行法的概括性、抽象性及其连带的简略性纲要形式,摒弃以往“宜粗不宜细、
“先粗后细”的立法技术倾向,使规范体系归于详尽、明确、具体,与调整的现实社会关系
贴近,增强各项制度的形式约束力,提高其操作适用的安全系数。
第三,合理恰当地配置法律规范所必要的假定、处理、制裁三个要素,引入法律责任机制,
使制度的整体构造和单元结构完整、疏而不漏,一般性、典型性法律控制模式既有概括性和
透明性,又不失具体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健全相应法律制度的责任保障体系,做到行为模式
和法律后果相对应,法律责任的幅度与违法行为的危害度相吻合,法律责任部分对违法行为
的认定与行为模式中义务性规范相一致。从而保证婚姻家庭法有明确的着力点和施控方向,
有效地激励、诱导人们的积极行为,禁止

中国婚姻家庭法的宏观定位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5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buxiangzhid56
  • 文件大小23 KB
  • 时间2018-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