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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与用废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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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及用废企业增值税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及用废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对相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国家税务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更为详细的、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落实措施。
    二、各市国家税务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在3月底前对本单位所辖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进行重新审核,符合条件的,继续免征增值税;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免征增值税资格。
 
附件:1.《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增值税免税资格认定表》
      2.《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开具明细表》
      3.《用废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及用废企业
增值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用废企业的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税收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单位)和利用废旧物资进行生产的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用废企业)。
第三条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包括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企业,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属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
 
第二章   免税资格认定
 
第五条  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享有免税资格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第六条回收单位申请认定增值税免税资格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储场地,且经营场所和仓储场地在同一县(市、区)的;
(三)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第七条回收单位申请认定增值税免税资格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增值税免税资格认定表》(附件1),并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税务登记证;
(三)开户银行许可证;
(四)经营场所和仓储场地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五)回收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和会计人员的执业资格证;
(六)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的,需提供市级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资格审核证》;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需提供国家商务部核发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经营资质》。
第八条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受理申请后,应对报送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查验,出具核查报告。经审核和实地查验,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予以免税资格认定,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规定,登记备案,并在综合征管软件上加载免税标识。
第九条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认定免税资格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回收单位名单报市级国家税务局备案。
 
第三章发票管理
 
第十条取得免税资格的回收单位,可向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申请领购使用河北省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和河北省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销***”)。
第十一条  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统一为百元版,废旧物资销***统一为万元版。
第十二条  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只限于在本县(市)范围内开具(设区市在本市区范围内可以跨区开具),严禁携带发票到外地开具。回收单位如在外地有收购废旧物资行为,则应按规定在收购地申请领购相关发票。
第十三条 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仅限于回收单位向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及非经营性单位收购非生产性废旧物资时开具。回收单位向增值税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人收购废旧物资,必须索取发票。
第十四条  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必须按以下规定填开:
(一)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二)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支付的货款金额相符;
(三)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并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四)逐笔开具,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
(五)如实填写出售人居民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出售人应在收购发票上签署真实姓名;
(六)向行政、事业单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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