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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人力资源局行政强制事项登记表与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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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罗湖区人力资源局行政强制事项登记表及流程图
(共2项)
序号
122
行政权责编码
行政权责名称
对证据的登记保存
实施主体
罗湖区人力资源局
行政权责依据
1、《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检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一)当事人可能对证据采取伪造、变造、毁灭行为的;(二)当事人采取措施不当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三)不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以后难以取得的;(四)其他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情形的。
2、《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证据登记保存申请,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
(二)劳动保障监察员将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及证据登记清单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劳动保障监察员注明情况;(三)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期限届满后应当解除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在证据登记保存期内,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劳动保障监察员可以随时调取证据。
行政强制对象
当事人
行政强制种类
扣押财物
受理条件(选填)

办理部门
劳动监察大队
办理地点
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13号
联系电话
0755-25438379
服务表格(选填)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相关职责要求
事前:向社会公开行政强制的条件、流程等信息。
事中: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将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及证据登记清单交付当事人。
事后: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期限届满后应当解除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监督电话
25438399
相对人权力救济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权:
,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罗湖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
保留。法律规定。
审核意见
对证据的登记保存外部流程图
两名以上劳动监察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
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
当事人到场
告知当事人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制作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及证据登记清单并交付当事人签收(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当事人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由监察员注明
说明
说明
1、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期限届满后应当解除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2、在证据登记保存期内,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劳动保障监察员可以随时调取证据。
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应载明: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2、、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3、扣押的相关证据材料的名称、数量等;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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