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的车辆
需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审批
一、设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二、适用范围:
自然人、法人
三、受理地点:
潢川县行政审批大厅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窗口
四、受理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2、申请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3、所经路线平面图。
六、工作流程
申请
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下级(县级)初审(1日内完成)
行政服务中心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窗口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受理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行政服务中心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窗口当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虽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但自接收材料1日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审查
行政服务中心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窗口当日内完成)
征求潢川县城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意见(1日内完成)
行政服务中心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窗口人员和市政股工作人员(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陈述和申辩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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